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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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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0-04-16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0〕20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程序,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宝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审查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拨付本行政区域和区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分为:
  (一)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中央、市级(包括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结余资金等。
  第三条  区级专项资金有三方面组成:
  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按市、区建设管理的规定,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实施的项目资金。
  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设施设备类、公共设施维护类和特定业务类等专项资金。
  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的专项补助性资金。包括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批复和预算追加、追减实行公开透明。
  (二)聚焦重点原则:专项资金要聚焦民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公共财政原则:通过建立三级项目库,对专项资金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公共财政投入。
  (四)协同理财原则:区级各预算单位分别从项目梳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等角度来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二章  管理形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三级。
  部门预算项目库由预算主管部门建立,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过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专业预算项目库由专业主管部门建立,受理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专项评审,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组成。
  财政预算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建立,接受部门预算项目库和专业预算项目库信息,实行滚动管理。结合年度财力可能,按区委、区政府要求和项目先后顺序安排相应资金。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安排支出预算。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需专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评审的项目,必须送专业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报区分管领导确认后抄送财政部门。
  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纳入专业预算项目库,并送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计划和预算主管部门的支出预算,经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财政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府的方针政策及各部门的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可能、项目排序等,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重点为:各类结转项目;区委、区府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按财政预算项目库规定确需启动项目。
  第八条  根据区人大批准的财政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至预算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由于不可预见或各类突发性情况,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必须由预算主管部门通过专题报告申请追加。经区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动用预备费来落实专项资金。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需要验收的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预算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选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数额较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大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预算主管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行政、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并自2010年4月19日起分步实施。


 


 



宝山区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范围)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一)按资金来源分为: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市级(包括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结余资金等。
  (二)按支出范围分为:设施设备类;公共设施维护类;特定业务类。设施设备类专项资金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添置、办公楼修缮等专项经费。公共设施维护类专项资金是用于市容、市政、公路、绿化、水务等公共设施维护经费。特定业务类专项资金是用于特定用途的业务资金,包括按一定比例或定额标准安排的经费、社会保障资金、公共交通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以及全区性的大型会议、活动经费等等。
  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内容。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要坚持合理、必需、节约和财力可能的原则,提倡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支出标准和范围;坚持先申请预算,后支出执行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坚持项目库管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满足公共需要。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  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  预算单位按照社会事业发展以及预算管理级次编制本单位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排序,需要由专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者评审的项目,必须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项目报区分管领导确认后抄送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是预算主管部门排序、专业主管部门排序和单位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后将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
  第六条(预算申报)  每年8月底以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9月底以前,预算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经区分管领导确认后报财政部门。10月底以前,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11月底以前,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府的要求和各部门的目标任务,结合财力情况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过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形成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预算调整)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项目预算,提高预算正确性,切实把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到部门和项目。要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下一年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不可预见或各类突发性因素,需要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必须由预算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申请追加,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落实。
  第九条(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支付,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
  第十条(采购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确定采购形式后按规定执行。
  (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办理委托采购事宜。
  (二)由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自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委托区采购中心代理集中采购。区域内各类养护项目,由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实行邀请招标。
  (三)分散采购的项目,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区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  对应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由于特殊情况要求改变采购形式或改变采购方式的,应由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应急处理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级单位布置突击性任务,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将影响任务完成的项目。
  (二)发生突发性事件,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对工作影响较大,甚至会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危害的项目。
  应急处理的项目,单位可以自定采购形式、自行操作,但事后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的报批手续,并上报经费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验收)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验收、考核。属于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第三方验收或委托质检部门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专项结余)  中央、市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结余:
  (一)属于包干使用的,应全部上缴区财政;
  (二)不属于包干使用的,原则上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但项目已经执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资金未动用的,上缴区财政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结余)  区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结余:
  (一)结转(延续)的结余,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度,在统筹结余的基础上再申请追加预算。
  (二)项目已完工的各类专项资金结余一般全部上缴区财政。按政策规定可以留给预算单位继续的结余,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时,作为首要来源,予以统筹。
  (三)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执行或未启动的项目;项目已经执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资金未动用的项目;已经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其结余等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预算主管部门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预算主管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外部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动态,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控力度。监察、审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行政、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并自2010年4月19日起分步实施。 


 
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扶持,促进各类企业公开、公平享受专项资金政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总额由区扶持企业发展各分类专项资金集合而成,并根据政策调整、每年财政收入变化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第三条(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对各类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和拨付的程序等,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2、程序规范原则。在按照相应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的基础上,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3、重点聚焦原则。对成长性好、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对符合城市功能转型和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企业,给予重点聚焦,加大扶持力度。针对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培育。
  4、从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依据最高扶持标准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组织机构)
  建立“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联审各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提出改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环保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单位或部门)。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制定、使用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等。
  第五条(申报与审核)
  专项资金采取“年初安排预算,全年定期会审,分类进行报批,配套资金预审”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1、预算安排。根据现有扶持政策类别、资金数量,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由主管部门于当年第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2、联合会审。专项资金由企业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申报,由所在街、镇(园区)初审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现有管理办法受理评审后,报联席会议会审,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联席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需要时可视情况召开。
  3、分类报批。单个申报项目金额在500万(含)以下的,由联席会议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拨付;单个申报项目金额超过500万的,由联席会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
  4、配套资金。申报国家、市及其他扶持资金,需区财政资金进行配套的,按以上程序进行会审后,报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不需区财政资金进行配套的,由主管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
  各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全年资金拨付情况,并进行效果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会同各主管部门,每年形成全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六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等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继续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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