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路街道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_街镇园区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友谊路街道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友谊路街道 发布时间 2020-07-31
【字号
  • 所属类目: 街镇园区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7-31
  • 发文字号: 宝友街〔2016〕15号
  • 发文日期: 2016-06-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友谊路街道

为了积极应对日益增长的社会老龄化趋势,保障高龄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及《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街道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为主、养老机构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构建具有街道特色的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运行机制。

二、运行模式

为确保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试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将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承接高龄老人的医疗护理工作,并按照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开设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站,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

三、服务对象

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居住在家或养老机构,且居住地或养老机构属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辐射范围。

3、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达到轻度、中度、重度,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级至六级。

四、工作内容

(一)需求评估

根据区医保办统一部署,试点启动阶段,由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待我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启动后,再按照统一需求评估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需求评估。评估费用为50/次,由个人负担。试点阶段,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同时,建立评估争议复评机制。申请人如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评。目前,由第九人民医院北部及宝山区老年护理院承担我区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争议的相关复评工作。

(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时间

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轻度每周上门服务3小时,中度每周上门服务5小时,重度每周上门服务7小时。

(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费用支付和结算

1.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费(医疗照护员)65/次(每次1小时)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费(执业护士)80/次(每次1小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与定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3.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50%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及自愿申请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工作要求,成立“友谊路街道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友谊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主持行政工作)杨遇霖为领导小组组长,友谊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汪怡及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军为领导小组副组长,社区服务办、社区管理办、党政办、社区发展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服务办。(见附件)

(三)开展宣传引导

根据文件政策相关规定,做好调研排摸,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对符合本次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的老人发放告知单,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对自愿参加且符合条件的老人,正确引导其填写申请表格,填写无误后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四)规范有序服务

一是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前来咨询的老人及家属耐心讲解,使符合政策的老人真正了解到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受理工作流程做好受理相关工作。二是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后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区医保事务中心,确保信息及时畅通、准确。

(五)加强沟通协调

    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好社区内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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