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路街道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友谊路街道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友谊路街道 发布时间 2019-11-25
【字号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19-11-25
  • 发文字号: 宝友街〔2019〕13号
  • 发文日期: 2019-11-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友谊路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区装修垃圾管理,促进居民、物业和作业服务单位之间建立“集中堆放、定时投放、分类管理、清运处置”的良好机制。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17】市府第57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相关行为的通知》(沪绿容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友谊路街道实际,现就居住区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装修垃圾定义

本指导意见中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小区工程渣土、拆房垃圾、装修装饰垃圾和大件垃圾。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居民自治为主导,以居民区党组织引领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共治为抓手,以专业的作业服务单位清运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居民区装修垃圾管理,实现装修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快速有序清运,优化美化居住环境。

三、处置管理要求

(一)加强源头申报管理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三天,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为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应涵盖装修垃圾的具体类别、产生量、装修时间节点、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收费标准付费,并在《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源头分类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相关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袋装并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按公示的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将装修垃圾放置于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有害废弃物应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另行分类投放。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装修主体将产生的砖瓦碎块、混凝土、瓷砖和砂石等袋装化且码放整齐,并遮挡覆盖;木制品、沙发、席梦思床垫等大件垃圾,以及涂料桶、油漆桶、废旧轮胎等有毒有害按照规定分类堆放。

小区绿化垃圾另行按照绿化垃圾处置规定执行。

(三)落实集中堆放

居住区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应设置在相对偏僻处,避免影响居民的日常起居,同时须满足环卫作业时的场地空间要求,原则上一个小区设置的临时堆放场所不宜超过5个,有条件设置集中堆放场所的应当设置;同时在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书面告知装修业主和施工队,把产生的装修垃圾驳运至指定场所。

(四)强化专业处置

作业服务单位是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主体,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等公布的《上海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行业收费价格信息》相关规定,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开具发票。作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具体点位,因地制宜调整作业频次、优化作业流程,最大限度提高运能,并实行装修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制度;强化中转场所的分拣能力,缩短中转场所装修垃圾流转周期。

四、相关职责和分工

(一)社区管理办负责居住区装修垃圾全面统筹管理,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党建办负责将居住区装修垃圾管理纳入行政机关综合考核目标体系,并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三)自治办负责指导各居民区通过居民自治、楼组自治等途径推动装修管理工作,充分运用社区通平台,加强社区的装修垃圾管理宣传工作。

(四)街道绿化市容管理所负责本区域装修垃圾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督促环卫公司实施装修垃圾运输、集中分拣、中转与末端处置等具体工作。

(五)街道房屋管理所指导、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装修垃圾分类投放、定时投放、集中堆放管理工作。包括落实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现场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切实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挂牌公示相关信息,以及指导责任人做好分类投放等。

(六)友谊城管执法中队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装修垃圾非法倾倒、运输与处置的处罚。重点打击非法承运装修垃圾的“游击队伍”,始终保持对装修垃圾违规堆放、非法处理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督促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做好车容车貌管理。

(七)居民区党组织作为小区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装修垃圾管理的日常监管。一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牵头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引导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将加强装修垃圾管理有关要求纳入业主条例,和居民公约;二要落实新装修户居委干部必访机制,主动对新装修和二次装修的房屋业主入户宣传,告知产生的装修垃圾驳运至指定集中场所,协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三要充分发挥“四驾马车”协商作用,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集中堆放场所,避免“设置牌子跟着垃圾走”的现象;四要督促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八)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日常运行管理责任人,负责小区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一要根据“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落实责任,督促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二要对装修业主开展入户前宣传,做好源头定点定时投放、分类减量、装修垃圾不混同堆放,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控制扬尘污染等措施;三要与作业服务单位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预前排摸居住区内装修情况并报作业服务单位,施行定点、定量清运,避免装修垃圾积压。四要严格监管居住区内居民区装修垃圾清运情况,尤其是要遏制非法运输处置情况的发生,确保居民区装修垃圾交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作业服务单位清运;五要排查整治装修垃圾非法处理现象,依托视频监控等技防手段,追查非法倾倒装修垃圾的来源与责任人,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九)业委会应当将装修垃圾处置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规约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装修垃圾处置管理的服务内容和短驳费押金的标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筹措资金,协同居委会和物业把居民团结到一起,签订居村公约,共同推动装修垃圾的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卫生。

(十)作业服务单位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主体,应直接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及时开具发票。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双方应书面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费用等有关事宜,代办费用应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对公账户,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代办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代办费用不得转嫁给第三方。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居民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牵头协调居委会、物业企业、业委会,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职责,推动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将装修垃圾处置管理纳入小区管理规约。

(二)加强日常监管

绿化市容所、房管所根据居住区装修垃圾和房屋修缮工程垃圾的堆放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居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约率、执行率,以及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堆放场所的规范率和收运的及时率,并通报检查情况。

(三)强化严格执法

友谊城管中队和网格中心协同属地警力,通过调阅小区和街面视频监控,从源头上打击装修垃圾非法倾倒现象,加大对乱偷倒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支撑和维护装修垃圾的正常清运市场,净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面貌,减少暴露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定期通报制度

居委对本小区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开展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召开物业、业委会、居民代表等人员每月开展一次自评估,检查本小区装修垃圾管理情况,根据评估结果,汇总问题,提出对策,总结经验,适当改进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切实提升小区装修垃圾管理实效。

(五)不分类不收运

居住区装修垃圾在源头上不按规定分类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装修垃圾存在混堆混放的现象,将给予三天的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的暂停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实行“不分类、不收运”,并对每个收集点位的装修垃圾分类情况分优劣等级登记,作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考核依据,同时对分类达标的居住区优先收运。

以上指导意见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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