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审核符合拆迁条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沪宝房管拆许字(2011)第0004号)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土地储备(A30公路北侧、长浜南侧)
二、拆迁范围:东至沪太路,南至A30公路,北至长浜范围内
三、拆迁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宝房拆迁有限公司
五、房屋拆迁期限:
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如对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进行。
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号:0009250、0009252、0009270、0009243、0009414、0009247。
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宝山区富张路罗店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2)。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