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和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务用车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街道配备或租赁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务配车、机关用车和公务租赁车辆。其中公务配车是指街道根据上级要求配备的行政执法车、特种专业技术车、机要通信车等车辆;机关用车是指街道机关使用的应急保障车辆;公务租赁车辆是指街道各部门租赁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车辆。
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
(一)党政办是街道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指导管理工作,包括台账归档、定期公示等;各用车部门负责落实“一车一档”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包括油料购置、建立台账等工作。
(二)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外借、私用,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性质、用途用车。在办理紧急公务、参加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
三、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公务配车
1.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权限和范围,要统一张贴公车标识、编号、监督电话等,并安装北斗定位系统。
2.未执行公务时公务配车应在指定位置集中停放管理,严禁停放在住宅小区及其他非规定场所。
3.未执行公务时车辆钥匙、油卡由专人统一保管。
4.严格控制用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
5.使用前须填写《张庙街道公务用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用车原因、去向、时间等要素,经配车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步严格执行线上平台用车报批流程。
6.行政执法车的维修保养、保险购置等事项,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除行政执法车外其余公务配车的维修保养,配车部门须填写《张庙街道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2),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定点办理;车辆的保险购置,由党政办问询比价后定点办理。
7.公务配车产生的维保费用,须按规定填写《张庙街道公务用车维保费用汇总表》(见附件3)。公务配车维保费用从配车部门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
(二)机关用车
1.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权限和范围,要统一张贴公车标识、编号、监督电话等,并安装北斗定位系统。
2.未执行公务时机关用车应在指定位置集中停放管理,严禁停放在住宅小区及其他非规定场所。
3.未执行公务时车辆钥匙、油卡由专人统一保管。
4.严格控制用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
5.使用前须填写《张庙街道公务用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用车原因、去向、时间等要素,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步严格执行线上平台用车报批流程。
6.机关用车的维修保养,党政办须填写《张庙街道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2),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定点办理;车辆的保险购置,由党政办问询比价后定点办理。
7.机关用车产生的维保费用,须按规定填写《张庙街道公务用车维保费用汇总表》(见附件3)。机关用车维保费用从党政办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
(三)公务租赁车辆
1.车辆租赁公司应由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车费用按次结算;租赁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
2.街道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公务车辆的租赁,车辆租赁前须填写《张庙街道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表》(见附件4)报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报区机管局报备;用车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
3.街道各部门应从严控制租车费用支出规模,租车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报销时应提供《张庙街道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表》、公务活动通知等凭证。
四、其他事项
(一)街道下属公司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企业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并报党政办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原《张庙街道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宝张委〔2023〕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张庙街道公务用车情况汇总表》
2.《张庙街道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表》
3.《张庙街道公务用车维保费用汇总表》
4.《张庙街道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表》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