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务员局、区医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
张亦奇同志任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任期五年。
李旭亮同志任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任期五年。
陆佳音同志任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期五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5日
区公务员局、区医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
张亦奇同志任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任期五年。
李旭亮同志任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任期五年。
陆佳音同志任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期五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