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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失效)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11-29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11-29
  • 发文字号: 宝府〔2004〕156号
  • 发文日期: 2004-11-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42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制定目的)
  土地既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又是建设和发展必需的资源。为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用地原则)
  土地利用应当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
  布局集中是指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用地集约是指坚持“审项目、核土地”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业集聚是指相同类项目有效集聚。
  土地预审应当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用地)
  工业园区是指经清理各类开发区后保留的市级以及区级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区房地局应参予项目用地预审,没有房地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区计委不应批准项目或备案。
  第四条(工业园区外建设用地)
  严格遵循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工业园区以外新增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经营性“六类”用地)
  经营性“六类”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和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一个口子进、一只池子蓄、一条渠道出、一套班子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新增和新建的经营性“六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出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经营性土地协议、合同或其他类似文书。
  第六条(存量土地管理)
  本意见所称存量土地是指原建设单位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
  工业园区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用于增加生产性用房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工业园区外的建设项目需增加生产性用房而增加容积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经区规划局同意后,按市场价征收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存量土地使用改征用并出让的,存量国有土地补地价的,必须经过会审程序。涉及国有企业的应经相应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审;涉及乡镇(街道)集体企业的应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会审后征询区规划部门意见后,区房地部门方可办理使改征用和出让及补地价手续。
  产权交易涉及存量土地的,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
  第七条(其它用地)
  凡因社会事业发展而需要的其它用地,必须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和规划选址,由区房地局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耕地保护)
  采取严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凡划定为基本农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保护耕地的责任落实到村、组,确定到地块、丘号,并明确责任人。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占补平衡)
  做好建设用地增量与耕地总量平衡相结合工作,凡因建设需占用耕地的,严格实行“占一补一”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占一补一”。对确实难以平衡的,应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乡镇,暂缓审批上报的新项目用地。
  第十条(征地补偿费管理)
  因建设必须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严格遵守征收土地的程序。对征地补偿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或地下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应按规定予以足额及时补偿到位,在落实被征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违法用地处理)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由区房地局责令项目用地者改正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仍然不自行恢复的,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地局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前款规定和未经招标、拍卖、挂牌而取得经营性“六类”用地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土地巡查)
  建立区、乡镇、村三级网络化土地动态巡查机制。区房地局要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对土地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止本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三条(审批监管)
  区计委、区外经委在项目核准(含转报核准)和备案(含转报备案)时,应先就项目的投入、产出、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核,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按规定采用一次性备案手续的项目,由区计委、区外经委按《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对项目投入强度等指导性指标进行把关,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对土地资源消耗多、一次性用地规模大的备案项目,由区计委、区外经委先征求区房地局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予备案。
  区规划局在项目选址和建筑审批时,要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原则,提高项目用地的集约度。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要加强对村及其以下单位规范用地的教育,并将村、组和相关企业依法用地列入考核范围,在引进项目时要十分珍惜土地资源,充分考虑消耗土地资源与企业产出效益的平衡问题。
  建立区、乡镇、村三级依法用地责任制。区房地局要会同区监察委、区计委、区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形成合力,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区房地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土地具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乡、镇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村土地管理的协管员。通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土地协管员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土地管理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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