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关于报批《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请示_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关于报批《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请示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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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请示
  • 发布日期: 2020-08-10
  • 发文字号: 宝统[2015]13号
  • 发文日期: 2015-08-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统计局

区编委:

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委〔2015〕48号)文件精神及工作需要,对我单位“三定”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本单位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上报审批。

妥否,请批示。

附: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2015年8月12日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委〔2015〕4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为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统计登记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方面的职责,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2、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统计“四大工程”(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工作。

4、本区新兴产业方法制度的建立和数据的跟踪监测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改革试点,统计范围扩大,统计方法由“按项目申报”,调整为“按企业申报”。

2、加强了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承担委托统计(部分职能部门委托统计局做的一些调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本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上海市统一制度拟订和实施本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本区、街镇、园区增加值。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市统一部署的本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本区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开展“一套表制度”、网上直报等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建立并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制度,制定统计调查计划。

(六)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审批(备案)本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规划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建设。

(十)管理市统计局拨给本区的统计事业费;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职能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统计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社会统计科

(三)经济统计科(统计法规科)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共青团组织。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宝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宝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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