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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山区大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大场镇 发布时间 2020-08-24
【字号
  • 所属类目: 街镇园区文件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8-24
  • 发文字号: 宝大府〔2020〕52号
  • 发文日期: 2020-08-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大场镇

各村、镇属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监管工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防范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建设“阳光公务”。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宝山区大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大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

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监管工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防范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建设“阳光公务”。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和《关于宝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办法》(宝农委〔2020〕37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为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将公务卡制度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延伸,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义

推行公务卡制度,有利于规范内部控制,保障集体资金的安全,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金的动态监控,使集体资金运行留有追溯痕迹,为公务支出行为的全程监控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减少传统方式下现金的使用环节,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效率。

二、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范围

(一)办卡范围

公务卡推行范围为本镇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镇经济联合社、镇属公司及企业;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实业公司及下属企业。

公务卡办卡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使用范围

除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外省市偏远地区的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如快递费、邮电费)以外,单位用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贷记凭证转账。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三、推行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的申请

公务卡可由单位统一向银行办理,也可由个人自行提供。单位必须登记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持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登记、注销等手续。公务卡信息应向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及时办理挂失业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持卡人应及时将补办信息告知本单位。

(二)公务卡的使用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支付后,由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按报销程序向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镇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还款程序,加强单位个人公务卡的管理,明确当事人、财务人员在公务卡报销过程中职责,明确发生公务消费后的报销时限,杜绝还款逾期情况的发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村、镇属公司共同加强推行公务卡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镇属公司是本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和指导公务卡的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务卡使用和推广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各村、镇属公司要建立使用公务卡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公务卡消费制度作为一项财经纪律,切实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执行公务卡制度后现金支付范围

2、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附件1:

执行公务卡制度后现金支付范围

 

序号

支 出 内 容

1

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快递费、邮电费等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2

村民(职工)困难补助、探病慰问费、村民(职工)过世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

3

外地偏远地区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住宿费、差旅费

4

集贸市场食堂副食品采购费

 

 

 

 

 

 

 


附件2: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单位名称:                       

报销内容及金额:

 

 

 

 

不能使用公务卡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作单位报销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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