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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要点》、《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工程监管覆盖面,强化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监管效能,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能力,切实消除工地现场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我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平稳有序,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
和管理委员会 应急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消除管理盲区、实现管理全覆盖,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要点》、《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
(一)土建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交通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的交通工程;
(三)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并且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300 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
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拆房工程、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管线工程、水务水利等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所属行业自行监管(所属行业参照沪安委会【2024】14号文件)。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屋面光伏安装工程等可依照属地街镇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区小型工程的综合协调管理,履行全区城市建设管理职责,监督和指导各街镇做好小型工程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行业指导、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为自愿进场招标的小型工程提供各类公告、公示等招标信息服务。
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小型工程安全工作形势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对突出和重大问题协调;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重伤以上(含重伤)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故开展调查。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开展综合履职,加强普法宣传等工作,依法推进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综合治理。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法办理涉小型工程刑事案件,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提前介入引导应急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加强协作配合与行刑衔接工作。
(二)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涉小型工程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及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开展监督。
(三)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涉小型工程存在的安全生产、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开展监督。
(四)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分析小型工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源头治理,从治罪向治理转变。
(五)加强普法宣传,充分利用“二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案事例宣传,提高公众守法意识。
各镇、街道、园区(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小型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限额以上未批先建、未验先用、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并接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小型工程涉及规划用地、建筑垃圾、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等管理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各自组织实施。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小型工程的工程管理遵循“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的原则。建设单位是小型工程的总牵头单位,对工程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主动向属地街镇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工程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镇是小型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型工程进行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成立专职巡查队伍,开展网格化巡查,解决小型工程难发现问题。
第五条 工程管理责任体系
小型工程应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的工程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对小型工程项目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程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并督促工程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与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小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施工单位是小型工程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实行监理的小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理,对小型工程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程序
土建类和交通类小型工程开工前应当具备相关项目批复或认定手续;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应具备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或相关批复证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还需具备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第七条 备案管理
小型工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及竣工后,建设单位均应在属地街镇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过程中,属地政府应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沪建质安〔2024〕459 号)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镇、街道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中发现一般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各街镇应认真做好小型工程相关资料台账登记工作,定期汇总报送区建管委。
一般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符合《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一般类装饰装修规定的项目中,除老年人照料设施(养老院、福利院等)、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丙类仓库、冷库、公共娱乐场所以外,其他可免于办理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
第八条 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装饰装修项目应当列入负面清单,在开工前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实行小型工程备案管理: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
2.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
3.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
4.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基本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在小型工程开工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具备基本开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已取得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
第十条 工程发包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严禁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项目随意拆分、肢解或缩减实际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履行全面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发现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设置毗邻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对小型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保障工程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组织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
承接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配备本单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严禁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接小型工程。
第十六条 承担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小型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配备配齐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严禁降低工程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认证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的建设工程材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认证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对土建类、交通类涉及结构安全性的工程建立主要建材使用台账,记录建材供应单位、使用部位和数量、产品质保资料等信息,并于工程竣工时提供给建设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严格禁止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作业和野蛮施工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办公区、生活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培训与交底
施工单位应对新进场人员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涉及电气焊割、临时用电,以及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吊篮等涉及特种作业工序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 落实毗邻保护
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单位对小型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保护要求,防止施工作业破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告示牌、围闭设置、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建筑垃圾处理、防治光照污染要求等方面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四章 属地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街镇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街镇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宣传告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有效落实。
第二十五条 开展网格化巡查
各街镇应充分发挥网格巡查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巡查,重点加强小型工程和手续不全的项目的发现、上报和查处。对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各街镇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小型工程的牵头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小型工程执行建设程序、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及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属地小型工程备案管理
各街镇应建立小型工程“一工地一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
各街镇应在小型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单位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告知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并要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于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应同时向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告知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并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投诉受理
各街镇应建立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向社会公开工程投诉办理方式,保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合法举报
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对于举报人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工程项目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建设项目所属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1);各属地监管部门要建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台账(附件2),完善一工地一档案制度;各属地政府应及时跟进职责范围内的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行为。在开工时组织项目交底,发放《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安全生产要求,同时收取《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在日常监管中,全面排查小型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并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在竣工验收时,属地政府建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
各街镇的小型工程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小型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具体内如下:
1. 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协议签订。根据项目需求,建设单位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签订的情况,合同范围和实际承包范围相符的情况;参建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情况。
2. 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人合同签订情况。“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证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接受进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的情况。
3. 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情况。
4. 施工方案及交底。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向实际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交底的情况。
5. 建筑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建立建筑材料管理综合台账的情况;相关材料报审情况,包括建筑材料备案证、质量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主要材料复试情况。
6. 消防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
7. 验收管理。
(1)施工单位组织开展隐蔽工程(如桩基、基坑开挖、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等)验收的情况;重要节点部位的隐蔽前影像资料留存的情况。
(2)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临时用电、拆除工程、有限空间、起重吊装、设施设备等按照方案或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8.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填写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督促整改
各街镇应加大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以及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现场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
对拒不整改的,各街镇应根据违法事项和项目特点,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综合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息归集与报送
各街镇应每月上报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及手续不全工程项目巡查汇总表。
第三十四条 监管记录
各街镇应建立小型工程监管台账记录有关小型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情况、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保险的属地管理
各街镇应将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责任综合保险制度纳入开工备案必要条件中,对保险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一点一报告”的工程管理要求。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指导
区建管委应加强对各街镇的业务指导工作,定期对各街镇的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同时,对各街镇小型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各街镇提高小型工程的监管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工作考核
小型工程监管工作纳入对各街镇的年度考核,由区建管委制定考核细则,并承担考核评价,确保小型工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考核细则见附件6和附件7)
第三十八条 专项检查
区建管委应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街镇的小型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检查,在检查结束后第一时间通报专项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联动机制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镇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四十条 保险的组织与保障
区建管委应做好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责任综合保险服务质量管理,建立沟通与反馈机制,做好闭环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监管责任划分
各街镇未及时发现和上报的手续不全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所在街镇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各街镇已发现并上报的手续不全工程,因区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 2024 年12月19日起实施,试行 1 年。
本办法解释权归发文单位所有。
附件:1.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备案登记表
2.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
3.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
4.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5.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
6.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7.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考核评价表
附件1
20 年 镇(街道、园区)
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备案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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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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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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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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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不涉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不涉及□涉及不涉及使用功能调整; □不涉及□涉及消防设施变动; □不涉及□涉及房屋立面改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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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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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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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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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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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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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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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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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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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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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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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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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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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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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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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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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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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 2、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章);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章)。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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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经核实,上述资料齐全,予以备案登记。
(受理方章)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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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编码由各街(镇)按年度统一编号。2、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街(镇)留存,一份反馈给工程建设单位(留存现场备查)。
附件2
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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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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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万元) |
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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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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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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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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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单位名称: |
进 度 |
在 建□ 完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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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是否备案登 记 |
是 □ (日期)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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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现场监督检查日期 |
是 □ (日期)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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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全告知 |
是 □ (日期) 否□ |
是否安全承诺 |
是 □ (日期)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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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名称: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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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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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现场安全隐患及其名称: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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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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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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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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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台帐,各镇、街道、园区更新后,次月5日前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
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现就你们建设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开工前到工程所属镇、街道、园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督促设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4、有监理单位的工程,应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第三方监管责任;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审图;
6、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7、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8、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主体:
1、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程施工行为;
2、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具,严控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4、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消除;
5、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处理;
6、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做好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日常自查、巡查工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带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记录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9、做好用工管理,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按月通过银行向工人足额支付工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三、施工现场管控要点
1、施工现场应与周边环境相隔离,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2、施工现场各种机具、设备、构件、材料要按现场正确堆放、布置、保持整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材料临时堆放不得侵占周边公共空间和影响消防通道;
3、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膊,不得在施工现场喝酒留宿;
4、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等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程管理要求;
5、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确保施工设施、设备、机具安全可靠,不得带病投入使用;
6、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识;
7、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着重防控“噪声、扬尘、异味”;
8、主动与周边邻里沟通,减少因施工引起的矛盾。
街道(镇、园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建设单位、一份给施工单位、一份街(镇、园区)留存。
附件4
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现就 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我公司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程施工行为。
2、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具,严控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4、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闭合工作。
5、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及时组织处理;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做好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日常自查、巡查工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7、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记录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8、做好用工管理,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施工现场备查;按月通过银行向工人足额支付工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做好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相隔离,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2)施工现场各种机具、设备、构件、材料要堆放有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材料临时堆放不侵占周边公共空间和影响消防通道。
(3)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膊,不得在施工现场喝酒留宿。
(4)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等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程管理要求。
(5)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确保施工设施、设备、机具安全可靠,不得带病投入使用。
(6)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识。
(7)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着重防控“噪声、扬尘、异味”。
(8)主动与周边邻里沟通,减少因施工引起的矛盾。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现就 工程的施工消防安全有关事项,我公司承诺如下:
本单位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施工现场逐级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现场防火、动火审批、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电器使用、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二、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动火焊接或切割前,清除作业现场周围可燃物,在焊接点周围及下方安排监护人员、落实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四、不在在建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施工现场及临时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灯具和其他取暖及电加热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区域内配置充足、合适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落实临时水源,并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六、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重点作业部位实施定期巡查,对一般部位坚持日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完善档案。
七、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三懂”(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处理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
八、加强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镇、街道、园区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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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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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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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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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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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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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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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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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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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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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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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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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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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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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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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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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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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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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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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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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检查情况 |
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 □否 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 □否(□不涉及) 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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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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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置 |
1、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消除上述安全隐患并举一反三,针对整改项形成整改报告报街(镇、园区)备案留存。 2、针对 行为,将书面移送 部门依法查处。 3、针对 行为,将联合 部门约谈 。 |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宝山区限额以下限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考核评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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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模块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工作要求 |
评价说明 |
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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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
人员配备 |
30 |
5 |
安排人员落实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人员配备与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监管需要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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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
5 |
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升街(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能力 |
有制度,有学习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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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登记备案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 |
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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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 |
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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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
5 |
充分发挥网格巡查作用 |
能协调、发挥辖区内工作力量,解决小型工程发现“盲点”和监管“堵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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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 |
信息互通、工作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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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
备案登记 |
60 |
5 |
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
登记、备案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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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 |
5 |
小型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 |
及时告知(告知率大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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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承诺 |
5 |
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提交的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备案 |
及时受理,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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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30 |
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督办整改,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对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移交相关行业领域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检查到位,记录留存、及时制止、工作联动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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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台帐 |
5 |
建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台帐,认真记录工程基本请情况、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名录及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定期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台帐齐全、内容齐全,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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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置 |
10 |
及时受理处置“12345”等热线渠道对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
及时受理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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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成效 |
安全生产情况 |
10 |
10 |
确保全年辖区小型工程无较大、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
全年无较大、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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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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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