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已失效)_区政府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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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8-15
  • 发文字号: 宝府〔2011〕120号
  • 发文日期: 2011-08-1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在本市确定的新农保制度框架内,实行区级统筹、区镇分责、属地管理、平稳过渡。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市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
  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250元;
  选择缴费档次9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0元;
  选择缴费档次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0元;
  选择缴费档次13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本市规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年标准为900元,个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财政支出。
  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个人账户管理
  本市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对于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项的人员,本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项的人员,本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八、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由财政承担。
  九、补缴办法
  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中财政补贴和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二)新老农保基金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区、镇(城市工业园区)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余额划入区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按照本市明确规定的基金列支范围,统筹使用。“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镇(城市工业园区)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的金额。
  (三)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1.对于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原老年农民统筹养老金)标准低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原老年农民统筹养老金)标准高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由财政承担。
  2.对于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低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高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按本项规定领取养老金。
  3.对于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三)、第(四)项人员,按照本试点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按照《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宝人社〔2009〕38号,以下简称《区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低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按照《区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高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四)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养老金领取年龄及待遇支付。
  1.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区计发办法》领取条件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期间,按照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
  3.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参照本试点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2点领取养老金。
  (五)参加老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企业退出的鼓励扶持政策,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16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财政分担机制
  每年从全区地方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作为区新农保政府补贴基金,用于当年度支付缴费补贴、为重度残疾人代缴的养老保险费(除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缴部分外)、基础养老金(除中央和市对本区的财政补贴外)、过渡性养老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
  十二、待遇调整
  建立本区新农保养老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养老金、丧葬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三、基金管理
  本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保值增值。各项政府补贴纳入区、镇(城市工业园区)两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本市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做好新农保基金预决算管理。
  十四、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村委会每年对行政村范围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经办管理服务
  本区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镇(城市工业园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六、组织实施
  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新农保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成效,协调解决开展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农保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镇(城市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十七、本区现行办法与本试点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试点办法未尽事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试点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农村养老试点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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