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月23日) | |||||||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 | 处罚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宝第2120242211号 | 上海博泾宾馆 | 91310113398735217H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1/23 |
2 | 宝第2120242212号 | 上海绿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91310116MA1JD2061B |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警告,罚款2000元 | 2024/1/23 |
3 | 宝第2120242213号 | 上海云霞浴场 | 91310113758435112R |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罚款2100元 | 2024/1/23 |
4 | 宝第2120242214号 | 上海云海诗苑保健按摩经营部 | 91310113MA1GQ72N5C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1/23 |
5 | 宝第2120242215号 | 上海云海诗苑保健按摩经营部 | 91310113MA1GQ72N5C |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罚款2000元 | 2024/1/23 |
6 | 宝第2120242216号 | 上海颐养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91310113MA1GQ85C7G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900元 | 2024/1/23 |
7 | 宝第2120242217号 | 上海颐养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91310113MA1GQ85C7G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1500元 | 2024/1/23 |
8 | 宝第2120244001号 | 上海中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310117767942239U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罚款51000元 | 2024/1/23 |
9 | 宝第2120244002号 | 上海弘翕木业有限公司 | 91310113MA1GMX6J7W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警告,罚款50000元 | 2024/1/23 |
10 | 宝第2120248202号 |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 52310000425089952T | 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罚款6000元 | 2024/1/23 |
11 | 宝第2220240201号 | 陈小兵(上海市宝山区同来理发店) |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334元 | 2024/1/23 |
12 | 宝第2220240202号 | 上海铭函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 91310113MAC29MXQ2F |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4/1/23 |
13 | 宝第2220240203号 | 上海铭函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 91310113MAC29MXQ2F |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 警告,罚款15000元 | 2024/1/23 |
14 | 宝第2220243200号 | 邹一涵 | /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216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800元 | 202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