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月23日)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月23日)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4-01-23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01-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1-2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公示(2024123日)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 处罚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宝第2120242211号 上海博泾宾馆 91310113398735217H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 2024/1/23
2 宝第2120242212号  上海绿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91310116MA1JD2061B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警告,罚款2000元 2024/1/23
3 宝第2120242213 上海云霞浴场 91310113758435112R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罚款2100元 2024/1/23
4 宝第2120242214号 上海云海诗苑保健按摩经营部 91310113MA1GQ72N5C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 2024/1/23
5 宝第2120242215号 上海云海诗苑保健按摩经营部 91310113MA1GQ72N5C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罚款2000元 2024/1/23
6 宝第2120242216号 上海颐养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1310113MA1GQ85C7G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900元 2024/1/23
7 宝第2120242217号 上海颐养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1310113MA1GQ85C7G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1500元 2024/1/23
8 宝第2120244001号 上海中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91310117767942239U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罚款51000元 2024/1/23
9 宝第2120244002号 上海弘翕木业有限公司  91310113MA1GMX6J7W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警告,罚款50000元 2024/1/23
10 宝第2120248202号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52310000425089952T 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罚款6000元 2024/1/23
11 宝第2220240201号 陈小兵(上海市宝山区同来理发店)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334元 2024/1/23
12 宝第2220240202号 上海铭函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91310113MAC29MXQ2F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警告 2024/1/23
13 宝第2220240203号 上海铭函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91310113MAC29MXQ2F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警告,罚款15000元 2024/1/23
14 宝第2220243200号 邹一涵 /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216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800元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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