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8〕1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考核细则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附件:
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和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8〕173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充分发挥生态补偿资金的效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考核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顾村镇、罗店镇、罗泾镇、月浦镇、杨行镇。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基本农田生态保护考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考核内容、指标和分值。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相关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镇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村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措施、资金使用和保护成效等三个方面。
工作措施主要考核工作方案制定及报送情况、镇对村工作考核检查机制执行情况、考核报告编制情况等工作。
资金使用主要考核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情况、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送情况、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执行率情况、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果后评估机制建立情况、镇配套资金安排情况等工作。
保护成效主要考核主要农作物生产能力情况、完成年度生产任务指标情况、年度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缓释肥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绿肥种植和深耕晒垡面积计划完成情况、绿色防控技术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菜田土壤改良计划完成情况、年度农药包装物回收情况、农田生产环境保护情况、农田设施维护情况、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相关镇完成上年度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自查。11月,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完成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各镇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公式中工作考核等级分值。
考核分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在90分以上,工作考核等级分值为1;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工作考核等级分值为0.8;得分在80分以下,工作考核等级分值为0.6。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将年度考核结果告知相关镇人民政府,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相关镇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诉,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受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相关镇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本考核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考核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
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分值 |
评分标准 |
工作措施情况 (12分) |
工作方案制定及报送情况 |
4 |
制定方案,得2分;在规定时间前,将方案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得2分; |
镇对村工作考核检查机制执行情况 |
4 |
制定考核方案,得2分;及时开展考核工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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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报告编制情况 |
4 |
形成考核检查报告,得3分;在规定时间前,将方案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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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情况 (18分) |
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情况 |
4 |
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得3分;在规定时间前,将方案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得1分; |
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送情况 |
4 |
形成资金使用报告,得3分;在规定时间前,将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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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执行率 |
5 |
资金执行率达到90%,得5分;达到80%,得3分;达到70%,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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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果后评估机制建立情况 |
5 |
实施后评估工作,得3分;形成后评估报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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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成效情况 (70分) |
主要农作物生产能力情况 |
6 |
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面积,在完成划定任务的基础上保持稳定,得6分;用途发生改变,面积2%以内,得3分;2%以上,不得分; |
完成主要农作物生产任务指标 |
8 |
完成市下达的蔬菜、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任务,得8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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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推广使用有机肥、配方肥、缓释肥计划完成情况 |
5 |
年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得5分;达到90%,得3分;达到80%,得1分;80%(不含)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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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绿肥种植和深耕晒垡面积计划完成情况 |
5 |
年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得5分;达到90%,得3分;达到80%,得1分;80%(不含)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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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推广绿色防控技术计划完成情况 |
5 |
年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得5分;达到90%,得3分;达到80%,得1分;80%(不含)以下,不得分; |
|
年度菜田土壤改良计划完成情况 |
5 |
年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得5分;达到90%,得3分;达到80%,得1分;80%(不含)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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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农药、农膜、黄板等包装物回收情况 |
6 |
年度农药等包装物回收率达到100%,农膜黄板回收率达到90%的,得6分;不达标的不得分; |
保护成效情况 (70分) |
农田生产环境保护情况 |
8 |
保持田容田貌整洁,无垃圾堆放、无违章乱搭建的得8分;发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
农田设施维护情况 |
5 |
农田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良好,路、沟、渠配套,沟渠畅通,得5分;发现一处不合规的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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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
6 |
不使用违禁农药,一旦发现,不得分;未发生地产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得8分;发生一起超标,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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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情况 |
6 |
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完成年度任务的,得6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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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情况 |
5 |
耕地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水平有提升,得5分;保持原有含量平均水平,得3分;有机质含量水平下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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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5分) |
镇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
5 |
镇财政配套资金达到区级资金5%,加1分;达到10%,加2分;达到15%,加3分;达到20%,加4分;达到25%,加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