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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依法治区协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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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20-05-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5-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依法治区成员单位间协作机制,拓展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合作领域,扎实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形成依法治区工作合力,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与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共同研究,现就建立和实施共同加强依法治区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面依法治区新常态下,紧紧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要求,构建双向依法治区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推动将法治打造成宝山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闪亮名片。

二、组织领导

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建立加强依法治区协作机制,围绕依法治区工作、法治宣传教育、法治调研、信息交流等领域开展密切协同合作。经双方研究,确立法治宣传教育合作机制、法治调研协作机制、案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交流培训机制共四项具体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区法院确定审监庭(研究室),区司法局确定办公室、依法治区秘书科、普法宣传科作为依法治区协作对口联络部门,并采取科室协作的方式开展具体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法治宣传教育合作机制

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合作机制,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深化线下合作平台共建。区法院、区司法局共享普法资源与阵地,努力将“青少年法治宣传系列活动”“枫桥经验在宝山,法官社区普法行”等优秀普法品牌项目建设成为上海市一流法治文化品牌。共同发掘、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和法治文化品牌;共同开发利用好案例资源,加强典型案例的合作共享;共同充实法治宣传教育师资库,区法院选拔优秀的在职或退休法官、法官助理,加入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讲师团。

2.打造线上法治宣传教育品牌。区法院及人民法庭借助“宝山法宣”“上海宝山法院”等微信平台,常态化发布审判执行案例及审判执行工作动态信息。双方联合策划新媒体互动活动,创作高质量新媒体法宣类产品,实现多媒体生产、多渠道传播、多形态展现。结合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大力开展体验式普法宣传教育。

(二)法治调研协作机制

建立法治调研协作机制,对法治领域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法治调研合作。

1.立项研究。结合双方工作与实际需求,每年度至少确定1个课题由区司法局与区法院进行合作研究。填写《年度调研课题立项申报表》,经双方审议后进行立项研究。

2.数据案例共享。在不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双方互为课题研究提供理论、数据及案例支持。

3.法治研究成果报送。年末形成调研报告或课题论文,通过召开成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展示双方调查研究成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研究成果可通过双方渠道进行报送、发布或者发表。

(三)案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案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单位间的需求对接和成果共享。

1.案例事例报送制度。根据全面依法治区的工作要求,区法院每年度通过区司法局向市委依法治市办申报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及法治建设优秀案例事例,总结展示本区司法审判领域法治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

2.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区委依法治区办〔2019〕9号文工作要求,围绕依法治区中的热点、重点、亮点工作,区法院通过区司法局向依法治区委报送审判动态信息或经验成效信息。区司法局负责信息的提炼、采编,并在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中进行推广宣传。

(四)联合交流培训机制

建立联合培训工作机制,推动提升双方工作水平,形成多维协作、密切沟通的良好氛围。

1.法治培训。区法院、区司法局利用各自行业优势或社会培训资源优势,互派专家,互相提供学习资料,围绕法律法规理解适用、法治新媒体制作、法治理论热点等进行联合培训、交叉培训。

2.主题活动。区法院由审监庭(研究室)牵头、区司法局由局办公室牵头,结合热点、节点开展主题交流沙龙、团建等活动。区司法局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定期参与区法院庭审旁听活动,区法院积极参与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等,进一步相互支持双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畅通对接。加强组织领导,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畅通对接渠道,明确责任人、职能部门和联络方式。

(二)注重总结,加强宣传。双方应用真招、下真功,扎扎实实完成每一项协作工作。每年定期总结回顾,真正做到在实践中总结,在探索中提升。同时,充分利用各自宣传阵地,在微信公众号、动态简报等平台上推送相关信息,营造协作联动、互惠共赢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纪律,规范行为。参加协作机制工作的人员,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确保协作机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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