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罗店转型发展,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通知》(宝府办〔2018〕67号)文件精神,结合罗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明确目标。一是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管理,安排财政扶持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突出财政扶持重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二是落实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对财政扶持资金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效能。
(二)明确重点。扶持的重点是国家支持鼓励类及符合本镇产业规划定位的产业项目,严禁对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严禁对最近一年内存在重大诉讼问题、经济纠纷和行政处罚(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企业实施财政扶持。对利用本镇资源的企业确需进行扶持的,按“一事一议”办法报经济发展办初审,经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扶持资金的核算与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纳入镇财政与公司和村的结算。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扶持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政策范围内的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总部设立、科技创新、产业调整、外贸出口、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引进、促进就业、节能减排、融资担保、专利申报、贷款贴息、租金补贴等方面。结算给公司和村的扶持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公司和村运营发展、增加集体积累和提高农民收入。
二、预算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财政扶持资金和招商资金纳入镇年度预算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由各公司和村汇总审核后,提交镇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定,由镇财政所上报区财政,批准同意方可执行。
三、平台管理
建立招商平台准入、退出机制和联系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招入企业的信息核实、规范招入企业的管理层级。对招商平台必须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合同管理,明确招商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各公司和村与招商平台签订的招商合同协议必须提交镇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核。强化“三个禁止”:禁止将镇及下属各公司、村招入的企业纳入招商平台管理;禁止无合同协议的招商行为;禁止委托社会闲散人员代理招商,严禁招商公司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的招商行为。
四、拨付程序
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有依有据、合法合规。财政扶持资金和招商资金拨付必须提交镇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查,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并建档留存。经审核准予拨付的资金,由镇财政以银行贷记凭证转账支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其中:财政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招商资金直接拨付招商公司和招商平台。禁止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严禁通过镇属各公司和村直接对企业支付财政扶持资金,严禁通过招商平台转拨财政扶持资金。
五、其他事宜
1、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流程操作、公职人员失职渎职以及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将按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2、加强监督检查。镇纪委、经济发展办、财政所等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并进行通报,切实改善罗店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3、本意见随区相关政策调整而随之调整。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经济发展办、镇财政所负责解释,原《罗店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