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转型、职能调整,本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审计条例》作了相应的修订。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制定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对与审计独立性、法定的审计履职程序及其监督职责不符的条文作了修改。
二是纠正“以审代结”需要。为落实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2019年10月18日审计署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对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杜绝“凡投必审、以审代结”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四条“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区审计局审计。”相关要求,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建设项目”。
(二)适用的监督方式。为了更好地体现依法履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十条规定“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规定“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三)审计监督的职责。第十四条明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是: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投资绩效情况。
第十八条明确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四)审计程序和审计整改。第二章、第三章明确了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制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和审计报告的有关程序,审计处理、处罚,以及审计整改的要求。
(五)专业人员和经费保障。第六条规定明确,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第十七条要求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回避同一项目的审计工作。
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区财政预算。
(六)部门配合责任。为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确保审计部门更好履行职责,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审计监督办法》第七条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负责监管的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七)各方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明确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当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中的法律责任。
三、注意事项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宝山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监督实施办法》(宝审〔2018〕17号)同时废止。
区审计局将统筹协调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保新旧办法执行的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