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各单位、学校:
为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转型,加强教育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实施,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我局研究修订了《宝山区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宝山区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宝山区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区教育数字化转型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规范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宝山区信息化职能整合优化的实施方案》和《宝山区教育局经费管理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本区教育局机关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使用中央专项、市级专项、区级教育财政资金和校本级预算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总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经区教育局初审并报区数据局审批;总投资额3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区基础建设类项目中信息化配套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纳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按照《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和升级改造,包括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软硬件产品采购,以及系统购买服务、网络服务、信息安全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
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维护、硬件设备维护更新、网络服务、信息安全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
日常信息化办公设备采购、更新及维护(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硬盘等),参照《宝山区教育局经费管理指导手册》,不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管理原则)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集约建设、绿色共享、安全可控、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宝山区教育数字基座为依托,以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为目标,以减少信息化项目重复建设为准则,推动信息系统整合互联、数据互联和业务协同。
第五条 (职责分工)信息化项目管理过程中,区教育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教育局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办)负责本区教育数字化转型的顶层设计和规划编制;年度教育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和投资预算编制;2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项目组织初审和报区数据局审批,3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的技术审核;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包括:信息化项目申报培训、咨询,申报材料收集、初审、技术审核,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
(二)区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和资金保障工作;需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的教育基础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配套项目的年度计划和投资预算编制;会同区教育局数字办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
(三)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在年度审计工作中,对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开展内部审计。
(四)区教育学院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本区教育数字化转型的规划,推进教育数字化应用和资源建设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在区数据局指导下,区教育学院负责云、网、安全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区教育学院协助区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各业务条线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督促项目承建方落实教育业务数据汇聚、清洗和整合,对外数据对接、交换和共享,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项目管理要求。
(五)区教育基建设备资产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硬件类、基础设施类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管理和资产管理,会同区教育局数字办开展信息化硬件采购项目的初审、技术审核。
(六)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的规范使用及结算。
(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应用、运维,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和资产管理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每年3-5月开始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年区教育局相关通知为准,当年申报次年的信息化项目,经费纳入次年教育预算。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区教育局数字办。
第七条 (申报材料)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应通过“教育未来宝”申报平台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对项目的建设依据、必要性、建设内容、数据资源、预期效益和投资规模作出描述。
第八条 (申报要求)信息化项目申报应符合国家、市、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及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标准建设、宝山区教育数字基座接入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安全规定;符合《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相关申报要求;符合《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指南》明确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初审和报审)教育信息化项目由区教育局数字办根据本区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业务实际和项目效益情况,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必要性、紧迫度和可行性等方面组织初审。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筛选,报区教育局长办公会/教育工作党委会审议后,由区教育局数字办合并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需求。
第十条 (预算下达)区教育局计财科将项目投资预算按资金来源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一条 (技术审核)2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提交至区数据局进行评审和审批;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应由区发改委审批;3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教育局数字办负责技术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核定的项目内容、预算及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方案,将修订后的方案报区教育局数字办。3万元以下项目无需技术审核,但要根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计划外项目审核)未列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急需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申报平台向区教育局提出计划外专项申报。区教育局按照《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初审、报审或技术审核。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采购。
项目批复文件及经核准的项目方案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在采购环节应严格遵守核定的项目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预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若有变更的,应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费用。信息化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项目、信息化硬件采购项目应根据建设进度报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并分期支付项目费用。购买服务类项目的服务期一般为1-3年。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项目须留5%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至少为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服务内容、投资预算等。若有变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经审核同意,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
(一)变更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监理确认签字,区教育局审核后完成变更确认手续;
(二)变更金额达到5万元的,区教育局审核后应报区数据局进行变更技术审核;
(三)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的,由区教育局会同区数据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联合会商,同意其变更后,由区数据局进行变更技术审核;
(四)变更金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就变更内容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数据局进行变更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软件开发50万元及以上或系统集成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全过程监理,建设单位向区数据局申请委派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接受区教育局、区数据局的监督管理。软件开发50万元以下、系统集成或购买服务1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安排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要求)信息化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满意程度、财务和档案进行初步验收。
软件开发100万元及以上、系统集成或购买服务等200万元及以上,由建设单位上报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向区数据局提出申请组织验收;软件开发100万元以下、系统集成或购买服务等2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复,由建设单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组织验收;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项目验收前,应试运行1~3个月,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试、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测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表,完成项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聚后归集至区大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 (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向区教育局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立项批复(或技术审核批复);
(二)验收申请表;
(三)验收材料应参考《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项目工作报告、用户报告、财务决算表、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文档、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表等;
(四)根据项目情况开展软件测试、安全测评、密码应用测评和项目监理的,须提交相关报告。进行软件测试、安全测评、密码应用测评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组织验收)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区教育局按照《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投资额组织专家或提交区数据局对项目进行综合性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支付项目预算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验收备案)申报预算2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报区教育局审核,再提交区数据局复核确认实际建成内容,并提交验收备案申请,经通过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须将验收材料报区数据局备案;申报预算2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用入库)根据区教育局及服务提供商双方意见,决定是否保留应用在宝山区教育数字基座的入口。
第六章 运行维护与延长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运维要求)为确保项目招标后稳定提供服务,区教育局应根据宝山区教育数字基座生态应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服务和运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信息化项目延长服务的申请,项目原申报单位应向区教育局提交项目合同、验收证明、继续服务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运维审核)由区教育局进行延长服务的行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区数据局进行技术审核,经核定后,费用列入次年预算。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统一按照区财政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项目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化项目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及分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服务涉及的软件或应用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审批要求)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均应向区教育局申报和技术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变更审核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或技术审核确定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采购和建设环节,未提交变更申请并批复同意的,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和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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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2022年3月15日印发的《宝山区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宝教信〔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