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组织:
《宝山区司法局关于实施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工作方案》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9年2月26日
宝山区司法局关于实施人民调解与
“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区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有序实施,进一步规范“110”非警务警情案件对接分流工作流程,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具体目标
按照“机制先行建立,类别逐渐扩大、数量稳步增加”的推进原则,不断完善“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强化警调联动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快速、就地化解,积极打造新时代宝山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
二、操作规范
(一)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可受理涉及医患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成员纠纷、婚恋纠纷、司乘纠纷、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地物业纠纷、涉校纠纷等纠纷类警情。
第一批对接分流类别:医患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成员纠纷、婚恋纠纷4类。在第一批对接分流实施阶段,若接收到属于该4类以外的纠纷类警情,或虽属4类范围但不适宜人民调解的“110”分派案件,应及时通过系统退回反馈。
根据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对接分流类别今后将视情逐步扩大,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接收及派单
局基层科、各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根据“1分钟以内进行警情‘接受反馈’;15分钟以内在‘处置中反馈’中反馈负责调处的人民调解员信息和初步处置建议;纠纷调处后,及时将处置结果进行‘结束反馈’”的反馈要求,进行纠纷接收、派单和处置工作。
没有相应居(村)调委会管辖的案件,由所属街镇调委会统一受理处置。若接收到辖区分配错误的“110”案件,应在接收案件后15分钟内通过系统退回。
(三)纠纷处置
人民调解员在接收“110”分派案件后,应及时联系报警人。
人民调解员到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应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和服务胸卡,在两小时内抵达现场。经当事人同意,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以便存档反馈。案件成功调处后,人民调解员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
如若在调解现场发生矛盾激化、事态难以控制情况等情形,应立即拨打110或致电接警班长电话,等待民警到场后续处置,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司法所。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这项工作,充分认识有效落实“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工作对化解基层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意义。区司法局建立由局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基层科及各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各司法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属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与协作,努力推动“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要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局基层科、各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明确负责此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层层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局基层科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以组织培训、发送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指导,做好“110”对接分流案件整个工作流程的质量管控。各司法所要结合基层党委和政府对“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的工作要求及措施,根据辖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并依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值班备勤制度,确保案件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置。
(三)要注重宣传,切实加强信息报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工作的宣传、解释和引导,积极报道工作动态、优秀工作经验做法和经典案例,不断扩大人民调解为基层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影响力,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