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_区政府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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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0-01-22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0〕2号
  • 发文日期: 2010-01-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农民养老统筹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区政协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区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委〔2009〕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建立以农副业人员为参保主体的区级统筹,实现老年农民纳入农保一体化管理,结合我区现行老年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现就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保统筹管理范围凡属本区农村常住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保、镇保、农保、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统一纳入农保统筹管理。
  二、纳保统筹标准纳保统筹管理的老年农民养老金实行区统一的养老金统筹标准,由区集中统一管理。2010年区养老金统筹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各单位原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上述统筹标准的提高到统筹标准。
  三、资金筹集区养老金统筹标准的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区、镇财政按月预拨到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2008年12月31日后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不享受区财政补贴。
  四、养老金发放老年农民养老金统筹标准部分由区农保中心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各单位原发放的养老金高于区统筹标准部分仍由原单位承担和发放。
  五、养老金调整老年农民养老金统筹标准的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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