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相对人名称 | 处罚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 | 备注 | 信息事项 | 事项编码 | 是否公示 |
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36306014330 | 舒亮 | 2520240017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 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宝山区罗店镇基地东至罗店路,西至罗贤路,南至美平路,北至美兰湖路从事宝山区美罗家园大型居住社区0402-04地块(项目)中存在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1.5 | 2024/7/8 | 2099/12/31 | 2029/7/8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33123352990 | 胡斌 | 252024002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宝山区月浦镇云天路248号从事国富光启月浦三期改扩建项目(项目)中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20 | 2024/7/16 | 2099/12/31 | 2029/7/16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509MA25JR0B2R | 张垚 | 2520240012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并且未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宝山区罗店镇基地东至罗店路,西至罗贤,路南至美平路,北至美兰湖路从事宝山区美罗家园大型居住社区0402-04地块(项目)中存在未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 2.8 | 2024/7/19 | 2099/12/31 | 2029/7/1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MA1K0MYM30 | 周恩海 | 2520240013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在宝山区东至蓑衣湾路,西至罗店路,南至美爱路,北至年喜路从事罗店镇11008街坊美罗家园八地块综合体项目(0220-02地块)(项目)中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3 | 2024/7/2 | 2099/12/31 | 2029/7/2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509MA25JR0B2R | 张垚 | 2520240008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在宝山区罗店镇基地东至罗店路,西至罗贤,路南至美平路,北至美兰湖路从事宝山区美罗家园大型居住社区0402-04地块(项目)中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2.5 | 2024/7/19 | 2099/12/31 | 2029/7/1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上海段泾实业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3133419956X | 支佩华 | 25202400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上海段泾实业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罚款 | 上海段泾实业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在宝山区月浦镇月罗路567号从事扩建厂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海段泾实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20 | 2024/7/9 | 2099/12/31 | 2029/7/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上海明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230797090997R | 尉云金 | 2520240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上海明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罚款 | 上海明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在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水产路1269号从事吴淞口国际科创城首发项目(一期北楼)(项目)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海明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1 | 2024/7/1 | 2099/12/31 | 2029/7/1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509MA25JR0B2R | 张垚 | 2520240016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宝山区罗店镇基地东至罗店路,西至罗贤路,南至美平路,北至美兰湖路从事宝山区美罗家园大型居住社区0402-04地块(项目)中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2.5 | 2024/7/19 | 2099/12/31 | 2029/7/1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是 | |||||||||||
办
建管委(安质监站)法人双公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4-07-2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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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7-2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7-2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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