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关于
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19〕94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19〕97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19〕98号)文件精神,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各单位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任务分解部署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分工
1.监管科: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汇总各业务科室的“双随机”工作计划,拟定区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定期汇总各业务科室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2.党政办:负责维护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系统功能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3.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制定全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可开展的抽查事项,指导各市场所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及时总结和反馈工作进度。
4.执法大队、各市场所:根据各业务科室下发的“双随机”抽查方案,对被检查主体开展实地检查。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
1.计划准备阶段(1月1日-4月30日)
各业务科室可根据市局各业务条线的工作计划制定全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也可根据实际抽查需要自行制定。
各业务科室要及时将工作计划报送监管科,由监管科汇总拟定区局“双随机”全年抽查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各业务科室,监管科)
2.方案制定阶段(5月1日-5月20日)
监管科拟定区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和建议,并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时,将区局可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报法规科,由法规科梳理核对后留档。(责任单位:监管科,各业务科室)
3.落实开展阶段(5月21日-11月30日)
各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及时间节点,指导各市场所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及时录入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各业务科室,各市场所,执法大队)
4.总结考核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各业务科室应做好“双随机”抽查的统计工作(统计表样式详见附件三),,形成全年工作总结并报送监管科。同时,对区局全年“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责任单位:各业务科室)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区局各业务科室结合宝山区实际,在市局27项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梳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编制了《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一),共计29项。
随机抽查事项可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各业务条线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对区局的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区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区局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和各市场所(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动态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公示系统建立。
区局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三)统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区局各业务科室要积极主动与市局对应业务处室沟通,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和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可合并安排,共同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2019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监管科负责汇总各业务科室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完成进度。
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最近三年有两条及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最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已经调查核实的10人以上群体性消费者投诉等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如其属于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指向的对象范畴,应当全部列入该项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
四、规范检查工作流程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区局各业务科室经与市局、上级业务处室沟通联系,在市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中明确的68个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区局实际,制定了《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区局工作计划”),共计工作计划71个。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坚持随机规范抽取的工作原则,除市局下发具体名单外,统一由区局从全区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下发至各执法单位。
(三)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执法检查小组并导入区平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块,在全局范围内、或若干执法单位、或单一执法单位开展内部随机抽选,在执法单位之间开展交叉随机抽选。
(四)推行全程公开和社会监督
按照《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业务科室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计划公开、结果公开,将本科室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随机确定的检查主体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各抽查单位应当在对该检查主体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准确地将其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五)规范实施综合检查
对市局和区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各抽查单位不得随意减少具体的检查事项。对检查主体开展实地检查,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六)加强检查结果的综合运用
发现检查主体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各执法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时将检查结果推送至区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惩戒。抽查中发
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立案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避免“查而不究”。
五、积极开展联合抽查
(一)协同作战,构建“跨部门双随机”抽查长效机制
要依托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区级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平台上实现多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实现一次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就能覆盖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在随机抽查中对抽查结果对外予以公示,执法人员根据监管事项清单中法定职责对抽查结果承担责任,明确各委办局在检查只对各自检查事项承担职责。各业务科室根据具体职能,结合区委、区政府和区局重点工作,以及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需求,在重点领域,积极主动寻找有业务关联的合作部门,扩大双随机开展的横向使用,使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动更密切,共同开展跨部门双随机工作,发挥出1+1>2的联动作用,并形成工作机制。
(二)信息公示,确保抽查结果互联共享
依法及时将联合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对联合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惩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上传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跨部门双随机抽查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并将抽查对象的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努力构建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六、努力提升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确保成效
各单位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本辖区、本条线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检查执法力量,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明确、执行有力、取得成效。
(二)加强落实,灵活调整
各业务科室要严格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注重统筹协调,加强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整合,加快建立完善“一次出动、综合检查”的工作机制。按照每次抽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市场所开展检查。对区局自行制定的工作计划之外增加的抽查项目,或列入工作计划需取消的抽查项目,各业务科室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指导,及时总结
各业务科室要对各市场所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全覆盖、重实效,促进执法干部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各业务科室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各执法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将工作小结及抽查结果报送区局监管科汇总。
附件:1.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3.2019年宝山区市场局双随机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样章)
附件1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价格法》 |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
|
|
|
|
|
|
|
|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8 |
广告内容检查 |
自媒体广告内容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 |
《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
9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
11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 |
获准产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12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1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1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对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履行控烟义务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公共场所)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 |
|||
是否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
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
1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
15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6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
1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商品量及商品包装监督检查 |
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九条 |
|
19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
20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
21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六条 |
|
2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商品条码有效性监督检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23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
2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5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
26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含麻复方制剂销售情况、药师在岗服务等情况的检查 |
药品零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抗菌药物销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691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 |
|
27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等管理及环境控制等情况的检查 |
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工厂保健站等小型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
28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化妆品资质收集、采购、验收、储存等记录管理及广告宣传情况检查 |
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
29 |
隐形眼镜质量安全 |
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零售行为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附件2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计划(含跨部门双随机)
序号 |
任务名称 |
计划时间 |
牵头处室 |
协同部门 |
对应科室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待抽查对象总户数 |
抽查比例 |
预估抽查户数 |
备注 |
1 |
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定向抽查 |
4—7月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监管科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 |
3000 |
20% |
|
|
2 |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 |
7—10月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监管科 |
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报送2018年度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2000000 |
3% |
|
|
3 |
教育收费检查 |
7—9月 |
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
|
合同科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情况及其它价格行为的检查 |
教育、培训机构 |
4000 |
5% |
|
|
4 |
转供电环节价格检查 |
10—12月 |
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
|
合同科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情况及其它价格行为的检查 |
转供电企业 |
4100 |
100% |
|
|
5 |
节日市场价格检查 |
10—12月 |
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
|
合同科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情况及其它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相关经营者 |
100000 |
5% |
|
|
6 |
直销行为检查 |
5—6月 |
反不正当竞争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公平科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总部在上海的直销企业 |
9 |
100% |
|
|
7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随机抽查 |
4—5月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
|
合同科 |
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否存在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800 |
30% |
|
|
8 |
文物及拍卖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7—8月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
|
全同科 |
文物经营及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
古玩市场、拍卖企业、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600 |
40% |
|
|
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9—10月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合同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60 |
50% |
|
|
10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7月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商广科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是否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是否建立并执行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全市广告发布登记单位 |
250 |
5% |
|
|
11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8—9月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商广科 |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前,是否经过审查,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840 |
5% |
|
|
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10—11月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商广科 |
是否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是否齐全,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58500 |
5% |
|
|
1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全年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50 |
100% |
|
|
1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全年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0 |
5% |
|
|
15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全年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500 |
5% |
|
|
16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年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6000批(5000户企业) |
100% |
|
由区局制定本辖区双随机抽查任务。 |
17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A级低和较低风险) |
全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A级低和较低风险) |
314 |
100% |
|
|
18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A级中风险) |
全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A级中风险) |
265 |
100% |
|
|
19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A级高风险、B级低和较低风险) |
全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A级高风险、B级低和较低风险) |
296 |
100% |
|
|
20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B级中等和高风险、C级低风险) |
全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B级中等和高风险、C级低风险) |
514 |
100% |
|
|
21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C级较低风险) |
全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C级较低风险) |
5 |
100% |
|
|
22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C级中等和高风险) |
全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C级中等和高风险) |
39 |
100% |
|
|
2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餐饮企业等)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等);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93000 |
10% |
|
|
2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中央厨房等)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等) |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336 |
30% |
|
|
25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等)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等)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 |
4800 |
100% |
|
|
26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网络平台等)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43000 |
10% |
|
|
27 |
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 |
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
9230 |
10% |
|
|
28 |
餐饮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履行控烟义务情况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公共场所) |
57000 |
3% |
|
|
29 |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一次性餐具提供情况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
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服务 |
93000 |
3% |
|
|
30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9000 |
30% |
|
|
31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2000 |
10% |
|
|
32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100000 |
3% |
|
|
33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200 |
10% |
|
|
34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000 |
10% |
|
|
35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全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12000 |
10% |
|
|
36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20000 |
5% |
|
|
3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3900 |
5% |
|
|
38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年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流餐科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20000 |
5% |
|
|
39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全年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计量处 |
流餐科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特殊食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是否违法,销售的商品包装是否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 |
市场在售食品 |
270000 |
6% |
|
|
4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
全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
特种设备科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64204 |
18% |
|
|
41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
计量科 |
在用计量器具是否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是否经检定校准,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等 |
医疗机构 |
2500 |
5% |
|
|
眼镜门店 |
2500 |
5% |
|
||||||||
其他领域 |
2500 |
5% |
|
||||||||
42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
计量科 |
开展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计量检定质量的专项检查,开展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压力表检定质量的“回头看”,开展水、电、气检定质量的监督抽查,注册计量师是否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 |
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计量检定机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计量检定机构、压力表计量检定机构、水表、电表、燃气表计量检定机构 |
49 |
100% |
|
市局面或国家层面开展的项目。 |
43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
计量科 |
重点检查报纸报刊、中小学教科书、本市电商网站等领域中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 |
市级报纸、中小学教科书、本市电商网站 |
20个电商购物平台、80种报纸、200种教科书 |
30% |
|
|
4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7—8月 (具体根据总局要求) |
计量处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计量科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是否违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2250 |
2%(具体根据总局要求) |
|
市局面或国家层面开展的项目。 |
45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
计量科 |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的型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制造计量器具单位是否具有相适应的条件 |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550 |
20% |
|
市局面或国家层面开展的项目。 |
46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计量科 |
产品能源效率是否符合能效标识标注,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企业 |
769 |
2% |
|
|
47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计量科 |
产品水效率是否符合水效标识标注,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企业 |
40 |
5% |
|
|
48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
计量科 |
开展衡器、压力表、天平、砝码等检定装置的计量标准(对外开展出具数据)专项检查 |
衡器、压力表、天平、砝码等检定装置的计量标准建标单位 |
600项 |
15% |
|
|
49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5—11月 |
计量处 |
|
计量科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
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
835 |
2% |
|
|
50 |
商品量及商品包装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商品包装) |
5—11月 |
计量处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广告监督管理处 |
计量科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是否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是否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2200 |
15% |
|
市局面或国家层面开展的项目。 |
51 |
商品量及商品包装监督检查(零售商品) |
8—9月 |
计量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计量科 |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使用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所销售的零售商品重量值是否符合要求,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零售商品(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200 |
5% |
|
|
52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4—5月 |
标准创新发展处 |
|
标准化科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合规情况 |
社会团体 |
43 |
5% |
|
|
53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6—9月 |
标准创新发展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标准化科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合规情况,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企业 |
4500 |
5% |
|
|
54 |
商品条码有效性监督检查 |
7—11月 |
标准创新发展处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标准化科 |
商品条码使用合规情况,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17000 |
5% |
|
|
55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专项检查 |
全年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合规性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
26000 |
0.38% |
|
|
56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全年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合规性和认 证结果有效性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158 |
10% |
|
|
57 |
强制性认证活动专项检查 |
全年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合规性和认证结果有效性 |
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 |
2500 |
4% |
|
|
58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全年 |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
|
认证科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保持情况;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性 |
检验检测机构 |
870 |
14% |
|
|
59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4—6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
知识产权科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产品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
850 |
25% |
|
|
60 |
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4—6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商广科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2017年以来商标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
700 |
30% |
|
|
6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使用行为的检查 |
7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商广科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广告自媒体内容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 |
40 |
90% |
|
|
62 |
商标印制企业印制行为的检查 |
8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
商广科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本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标识的印刷、制作的企业 |
50 |
60% |
|
|
63 |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检查 |
9—11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
商广科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1200 |
20% |
|
|
64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6月 |
市药监局 |
|
药化科 |
含麻复方制剂销售情况、药师在岗服务等 |
药品零售企业 |
300 |
40% |
120 |
市药监局未确定双随机工作计划,由区局自行制定。 |
65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9-10月 |
市药监局 |
|
药化科 |
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等管理及环境控制等 |
民营医院、诊所、门诊部、工厂保健站等小型医疗机构 |
165 |
30% |
50 |
市药监局未确定双随机工作计划,由区局自行制定。 |
66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4月 |
市药监局 |
|
药化科 |
化妆品资质收集;采购、验收、储存等记录管理及广告宣传。 |
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 |
850 |
35% |
300 |
市药监局未确定双随机工作计划,由区局自行制定。 |
67 |
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质量安全检查 |
4-5月 |
市药监局 |
|
医疗器械科 |
隐形眼镜质量安全 |
企业 |
68 |
80% |
50 |
市药监局未确定双随机工作计划,由区局自行制定。 |
68 |
第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质量安全检查 |
8-9月 |
|
区卫健委/医疗服务 |
医疗器械科 |
定制式义齿质量安全 |
口腔诊所(门诊部) |
93 |
30% |
28 |
跨部门双随机 |
69 |
价格行为检查(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企业) |
10月 |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合同科 |
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企业违法行为双随机检查 |
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企业 |
150 |
20% |
30 |
跨部门双随机 |
70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食品) |
3-10月 |
|
区教育局 |
流餐科 |
学校食品安全飞行监督检查 |
学校、幼托机构食堂 |
25 |
60% |
15 |
跨部门双随机 |
71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废弃油脂处置) |
6-10月 |
|
区城管局 |
流餐科 |
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和收运签约情况、油水分离设施有效安装使用情况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50 |
40% |
20 |
跨部门双随机 |
附件3
2019年宝山区市场局双随机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样章)
序号 |
业务科室 |
对应市局条线 |
制定机关 |
抽查名称 |
检查项目 |
协办科室 |
制定时间 |
开始时间 |
截止时间 |
抽查户数 |
完成户数 |
未完成 |
待复核 |
是否完成 |
采取行政措施户数 |
其中立案户数 |
罚没款数额 |
其他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