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_区政府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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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5-07
  • 发文字号: 宝府规〔2018〕3号
  • 发文日期: 2018-05-0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

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53

 

 

 

 


宝山区贯彻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在我区平稳推进,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以长护险制度为基础,统筹协调,推动本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和长期护理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政策导向、资金筹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护理服务供给,共同促进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居家为主,机构支撑

顺应居家养老发展趋势,以社区居家照护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站等)为主体、养老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老年医疗护理机构(护理院等)为依托,在本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三)坚持整合资源,科学规划

  进一步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卫生计生的资源,加强政策衔接,以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基础,积极落实长期护理保险与相关政策的对接,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切实提升保障水平。

三、实施范围对象及待遇享受条件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街镇(园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2.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二)待遇享受条件

第一类人员中60岁以上退休人员以及第二类人员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在评估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基金筹资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试点期间,第一类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第二类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市医保中心的医疗保障专项资金账户下开设子账户进行分账核算,用于支付试点期间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费用,分账部分支付不足时,需要财政部门予以补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评估认定管理

有关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可至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通过评估确定不同的评估等级。评估等级作为参保人员享受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前提和依据;试点阶段,逐步推进参保人员经由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享受住院医疗护理。

(一)评估机构和队伍

积极培育和组建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协议化管理模式,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科学。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提出申请,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

加强评估员队伍建设,建立评估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制度,提升评估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二)评估认定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关规定,提出需求评估申请,由定点评估机构对其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不同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作为其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依据;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评估费用标准

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暂定为200/人次。对长护险参保老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复核评估和终核评估的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付费的原则,复核评估与初次评估结果一致或终核评估与复核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老人承担;不一致的,由相应的初次评估或复核评估机构承担。

对于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的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六、护理服务管理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如护理站等),可以提出申请,经评估后,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试点阶段,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视作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相关部门应鼓励护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各街镇(园区)应继续落实对护理站提供免费场所等支持保障措施。

(二)护理服务人员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经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员等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全区应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各项举措加技能培训力度。优化护理人员队伍技能结构,着力加快对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的技能培训,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在试点初期,为切实提升护理服务技能和质量,鼓励区域内各类社会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选派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的技能培训,对达到相应专业技能水平的,由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定金额的误工补贴。

(三)服务模式

服务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是为居家的参保人员,通过上门或社区照护等形式,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是为入住在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是为入住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内的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执行。

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内容参照本市职工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

(五)风险防控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规律,依法提供相关保险,用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护理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和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

试点初期,我区对开展社区居家照护的各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投保费用进行补贴,由区财政每年按机构投保费用的80%进行补贴。

区域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待遇支付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市医保中心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协议价格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一)社区居家照护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90%

试点期间,执业护士提供照护服务,约定服务价格为80/小时;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为65/小时;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员等其他人员为40/小时。

(二)养老机构照护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试点期间,按照评估等级确定相应的支付待遇梯度,评估等级二、三级的,约定服务价格为20/天;评估等级四级为25/天;评估等级五、六级为30/天。

(三)住院医疗护理

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责令其整改,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直至终止相关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受需求评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向其追回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信息管理

积极落实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本区内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连接互通,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经办、服务、结算等信息化。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据实将服务对象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试点启动初期,由区财政按各类机构实施长护险联网的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首次纳入长护险定点机构,每家机构实施长护险联网费用3.5万元/家;已纳入医保定点机构,每家机构长护险接口升级(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结算模块)费用0.9万元/家。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建立基于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为基础的社区居家照护信息系统,实现上门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内容派送、服务时间监控、服务结果评价和风险预警呼叫等,并实现与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长护险监管人员及护理服务人员(提供社区居家上门服务)须配备使用全市统一的移动终端应用,实时上传上门服务信息。

十、政策衔接

(一)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高龄试点的衔接

按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的相关文件规定及时间节点安排,对在评估有效期内、原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老人中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其评估结果平移至长期护理保险;对评估有效期内原高龄试点人员,其高龄试点的评估有效期自动延续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有效期,按长期护理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未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或因评估中止(终止)、状态评估等原因需要重新评估的,按《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衔接

对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补贴的衔接政策,按《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沪民规〔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对部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原有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有明显落差的困难对象,落实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解释引导。同时,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的个人自负费用,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十一、培训宣传

在试点期间,全区需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各层面的系统性培训及面上宣传;充分借鉴先行试点区宣传工作的成功经验,依托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微信社区通平台等),以制作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折页、问答手册、易拉宝等图文结合方式,切实发挥街镇社区的作用,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政策待遇的知晓率。

十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平稳推进试点工作,成立我区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老龄办主要领导和区府办公室相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镇(园区)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办公室成员由区医保办、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相人员组成。

各街镇园区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域推进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扎实做好相关方案落实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加快研究落实相应措施,合理配置评估及各类老年护理服务资源,使老人获得与身体状况相适宜的护理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牵头推进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卫生计生委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区医保事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经办业务,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统筹全区的养老服务资源。协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卫生计生委共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及评估的行业管理,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实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质控管理;推进落实本区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补助政策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管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安排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

各街镇(园区):根据本区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宣传、发动、排摸工作;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落实人员配置、经费投入、支持保障等工作。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的申请受理归集工作。

十三、实施步骤

(一)加强排摸,制定实施方案(20179—10月)

排摸掌握区域内各街镇60周岁以上常住老人人数及分布情况、护理需求;疏理评估机构、护理机构、各类养老机构的评估及服务能力等情况。

各相关单位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工作上的支持与指导;根据本区实际,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形成本区实施方案。

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镇(园区)

(二)确认定点评估及护理机构,合理规划加快培育进度(201710月)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快培育评估及各类护理服务机构的进度,各街镇园区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支持保障,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平稳落地并实施。

对现有或新设置的评估机构、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对照长护险准入条件,加快完善设置,确保时间节点内如期完成长护险定点申请、协议签定及长护险联网工作。同时建立获得资质认定的评估人员、各类护理服务人员信息库和工作建档等管理工作。

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民政局、区卫委、街镇园区

(三)实现系统对接,确保信息共享(201711月)

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加快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和长期护理保险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工作。

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民政局、区卫

(四)加强培训宣传,提高知晓度(201712月)

认真疏理各环节的政策内容和具体操作规范,对各职能部门、街镇园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层面的管理及经办人员分层开展系统性培训。

根据市医保部门的宣传口径,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使更多的老人能够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民政局、区卫委、各街镇(园区)

(五)启动实施,平稳有序推进(20181月)

对评估有效期内原参加高龄试点人员、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居家养老人员平移进入长护险制度。

各街镇(园区)结合服务人群需求排摸情况,根据本辖区评估、护理服务机构的能力,逐步有序推进,实现年内全覆盖。

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民政局、区卫委、街镇(园区)

十四、其他

实施方案自20186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20165印发的《上海市宝山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宝山区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628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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