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靳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永红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17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永红与被申请人上海靳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5月8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对申请人李永红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