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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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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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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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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宝府办〔20119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集资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

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村级经济发展,帮助经济相对困难村尽早解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区第一轮经济相对困难村财政扶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第二轮经济相对困难村财政扶持提出如下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对各镇2010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村实行扶持。扶持对象由区农委会同区集资委调查核定。核定的经济相对困难村经区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持续扶持三年。

(二)对《宝山区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的实施细则》(宝农委〔2008114号)确定的第一轮扶持的27个经济相对困难村,2010年村级可支配收入超过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继续扶持两年。

二、扶持标准

按照2010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及其农业人口规模,分档次确定补助金额。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100万元的,村农业人口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补到100万元;村农业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补到12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低于15万元的村,按15万元补助。

对大部分耕地已被征用的罗泾镇川沙村,三年内不撤村的,给予15万元的定额补助。行政村建制撤除后,不再予以补助。

对第一轮扶持的27个经济相对困难村,2010年村级可支配收入超过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予以定额补助15万元,期限为两年。

三、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90%,镇财政承担10%

四、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持旨在弥补经济相对困难村正常运转经费的不足,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教育卫生、公用设施、公共活动、村庄环卫、社区安全、村民保障等六个方面。其中,教育卫生类,包括村卫生室经费、献血计生及独子费、幼托费和村民教育培训、合作医疗补贴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工资等;公用设施类,包括村公共活动中心、村民健身点及村公共绿地,村级道路、河道及桥梁,上下水、供电通讯市政设施等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费用;公共活动类,包括组织各类村民会议、老年活动、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村庄环卫类,主要包括村内垃圾收集、村庄公共场所、村路沟桥、村公共绿地等的保洁、保绿等费用;社区安全类,主要是村联防费用;村民保障类,主要是村民养老、合作医疗补贴等费用。

此外,财政扶持资金可用于补充农民土地流转费发放资金的不足。

五、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申请程序。扶持村每年分两次申请扶持资金。每年2月底前填报《宝山区经济相对困难村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70%的资金,经镇政府确认后,报区集资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审核;剩余30%的扶持资金,由各村在次年一季度经区农委、区集资委、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核实后申请。

(二)资金拨付程序。每年3月底前,区财政局先行拨付当年70%的补助资金至镇财政帐户。其余资金,于次年一季度,经区农委、区集资委、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核实后予以拨付。各镇要及时将配套资金划入镇财政帐户,区、镇两级补贴资金进入镇财政账户后实行单独核算,由镇财政所及时拨付各村。

(三)资金使用办法。经济相对困难村村委会要建立扶持资金使用明细账目,使用资金须经村委会班子讨论通过。

六、关于经济相对困难村的村干部报酬

经济相对困难村的村主要干部的报酬原则上不得高于12万元,如遇特殊情况,不得高于上年水平。具体按区委、区政府关于村干部收入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经济相对困难村村委会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资金使用用途,认真做好村内主要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加强监督,每年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明细账目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

(二)镇经管站要加强对各村扶持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农委、区集资委、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每年检查、审核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扶持对象不按规定使用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责令全额退回;对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从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九、本实施办法由区农委会同区国(集)资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第二轮扶持经济相对困难村资金安排表(略)

2.经济相对困难村主要工作要求(略)

3.宝山区经济相对困难村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财政扶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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