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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6-19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6-1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07-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3)第430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61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13001977974256,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5302035分许,申请人驾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菊联路宝菊路路口被监控设备记录了违停,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其未收到违停短信告知;被申请人应人性化执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5302035分许,申请人驾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菊联路宝菊路路口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严管路段)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被申请人于同年61对申请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元。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5302035分许,车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停靠菊联路宝菊路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同年61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接受处理并缴款。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严管路段)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61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及道路监控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未收到违停短信告知的申辩主张,本机关认为,案发时驾驶员不在现场,涉事车辆符合系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停短信告知并非作出系争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人性化执法的申辩主张,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裁量范围内作出系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对于上述主张,本机关俱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13001977974256)。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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