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1]第1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20〕第101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刊科头生产队;拟征收农用地3708.5平方米,未利用土地732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4440.5平方米。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王家木生产队;拟征收农用地13965.9平方米,建设用地8249.7平方米,未利用土地2851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5066.6平方米。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奚家店生产队;拟征收农用地23018.1平方米,建设用地697.4平方米,未利用土地1729.2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5444.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1 |
顾村镇谭杨村刊科头生产队 |
4440.50 |
545515.43 |
0.00 |
137912.00 |
0.00 |
|
683427.43 |
|
2 |
顾村镇谭杨村王家木生产队 |
25066.60 |
3079431.81 |
20802.60 |
1457911.00 |
407183.00 |
|
4965328.41 |
|
3 |
顾村镇谭杨村奚家店生产队 |
25444.70 |
3125881.40 |
164100.39 |
414231.00 |
0.00 |
|
3704212.79 |
|
4 |
顾村镇谭杨村村委会 |
0.00 |
0.00 |
0.00 |
1207524.00 |
534870.00 |
|
1742394.00 |
|
5 |
谭杨村村委会集体资产 (繁花园艺场) |
0.00 |
0.00 |
0.00 |
478000.00 |
0.00 |
|
478000.00 |
|
合计 |
54951.80 |
6750828.63 |
184902.99 |
3695578.00 |
942053.00 |
|
11573362.62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 年4月2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 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颖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