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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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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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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宝府办〔20146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250号)同时废止。 

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431号)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部门修订的<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39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创新人才工作载体,提升人才资源开发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通过谋划实施人才工作重点项目及资金资助,不断优化人才工作机制,为区域重点项目人才队伍的引进、激励和培养提供保障。

第二条 资助原则

(一)遵循创新和发展原则。突出人才工作项目的内容、方法的创新意识,对人才工作和人才发展有引领作用。

(二)遵循实效和重点原则。以项目为依托,突出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经济、社会事业和科技发展,实行定向投入、重点支持、注重实效。

(三)遵循先投入,后资助原则。所资助项目一般是申报单位已投入资金开展的项目,再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四)遵循不重复资助原则。申报项目已列入行政经费(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经费)或已获得其他资助(奖励)的,不再进行重复资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是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每年资助金额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确定。

第四条 资助范围

法人登记在宝山的事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收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根据人才工作重点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50%予以资助,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殊项目的资助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申报的人才工作重点项目,经评审通过后,资助金额按照区级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7:3比例支付;在各街镇、园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区级和注册地街镇、园区7:3比例支付;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关系隶属区国资委党委)按区级和区国资委7:3比例支付。

第六条 评审平台

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影视局、区体育局等部门组成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评审平台(以下简称评审平台)。

第七条 资助项目

资助项目分人才引进、人才激励和人才培养三类。

(一)人才引进项目。主要指对我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高层次和紧缺急需创新创业人才或核心团队的吸引、集聚等。

(二)人才激励项目。一是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激励;二是对获得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负责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的激励;三是对我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急需的人才和团队的激励。

(三)人才培养项目。一是对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相关人才培养载体的扶持建设,如实验室、工作室、引智平台等;二是对提升我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人才综合能力有显著成效的项目资助。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初审

各单位根据人才工作实际及我区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着眼于解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做好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人才工作重点项目,填写《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申报表》,于每年年初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受理,经初审通过的项目报评审平台。

(二)项目评审

评审平台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为我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

(三)项目实施

各单位要制订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时间节点、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具体负责人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建议等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对已立项的人才工作重点项目采取季度督导、半年通报、年终总评方式,进行全程跟踪。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前组织市级行业专家评审,填写《宝山区人才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表》,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组织评审平台进行评估和验收,提出最终意见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金资助申请表》,上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五)项目资金发放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资助资金。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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