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6〕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宝预征地告〔2026〕第20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财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北周东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62.50平方米、建设用地1.5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64.0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按罗店镇163.6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财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财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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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财物补偿费 |
其他补偿费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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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4.00 |
10473.61 |
0 |
0 |
0 |
10473.61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6 年11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半数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越 朱峥嵘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4150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