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马泾桥组、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牛角尖组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_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马泾桥组、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牛角尖组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8-28
【字号
  • 所属类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0-08-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8-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0]第1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20〕第1006、1007、1008、1009、1010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马泾桥组、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牛角尖组、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新建组、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野巷组、宝山区杨行镇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宝山区杨行镇桂家木村前进组、宝山区杨行镇桂家木村塘东组、宝山区杨行镇桂家木村尹家湾组、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沈巷组、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原方桥组、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原吴家宅组、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徐巷组;拟征收农用地47284.60平方米、建设用地3714.1平方米、未利用地1306.2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52304.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 86.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补偿费

其他

小计

1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马泾桥组

3669.4

317586.58

0

0

0

0

317586.58

2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牛角尖组

8613.9

745533.06

0

0

0

0

745533.06

3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新建组

1505.8

130326.99

0

0

0

0

130326.99

4

宝山区城西二村野巷组

1665.7

144166.34

0

0

0

0

144166.34

5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

2713.4

234844.78

0

0

0

0

234844.78

6

宝山区杨行镇桂家木村前进组

5950.8

515041.74

0

0

0

0

515041.74

7

宝山区杨行镇桂家木村塘东组

853.4

73861.77

0

0

0

0

73861.77

8

宝山区杨行镇桂家木村尹家湾组

10389.8

899237.19

0

0

0

0

899237.19

9

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沈巷组

238.1

20607.56

0

0

0

0

20607.56

10

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原方桥组

6749.8

584195.19

0

0

0

0

584195.19

11

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原吴家宅组

4471.0

386965.05

0

0

0

0

386965.05

12

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

1190.8

103063.74

0

0

0

0

103063.74

13

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徐巷组

4293.0

371559.15

0

0

0

0

371559.15

14

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二村、城西一村、杨北村、苏家村

0

0

0

5173985.08

4862749.03

0

10036734.11

合计

52304.9

4526989.14

0

5173985.08

4862749.03

0

14563723.25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 年9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华栋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3111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8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