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顾小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31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盈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小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盈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小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 30日期间房屋佣金人民币918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