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批准的《上海市宝山区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本区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本区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上海市宝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实施《上海市宝山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区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下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6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