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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信息来源: 罗泾镇 发布时间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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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7-14
  • 发文字号: 泾府〔2015〕54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罗泾镇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罗泾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任: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 张学智 党委副书记

      马敏佳 党委委员、副镇长

岑浩明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金伟荣 副镇长

施永明 副镇长

      王大远 副镇长

      钱永光 政法专职干部

 员: 吴树春 罗泾总工会主席

     时 林 党委委员、宣传统战科科长

      陆连根 办公室主任

      龚晓艳 团委书记

        经济发展办主任

      陆仁华 社会事业发展办主任

      喻乃国 社区办主任

      郭建如 综治办、拆违办主任

     陆建东 综治办副主任

      王健惠 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主任

      金惠英 财政所所长

      唐雅明 安全管理事务所所长

  罗泾城管中队队长

      王一瑜 农副公司经理

      戴杏兴 罗泾司法所所长

      肖征遂 罗泾规土所负责人

      龚彦巍 罗泾房管办主任

        罗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罗泾派出所所长

      朱才福 罗泾水务所所长

      黄锦成 罗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郁佳铭 罗泾消防中队队长

      各村、居、公司主要负责人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管理事务所,马敏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雅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附件1: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2: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2015714日 

附件1

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有关部门、村、居、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机构组织

第三条 镇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总工会、经济办、综治办、规划环保办、社会事业办、消防中队、财政所、安管所、宣传科、规土所、水务所、质监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及各村、居、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负责人为镇安委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镇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管理事务所,马敏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雅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镇安委会主任同意后调整;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成员时,应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安委会职责:

(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各地区、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镇安全生产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督促行业、系统和各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通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村、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的采取下发督办单的形式进行跟踪督办;

(六)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做好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推进。

(二)负责镇安委会日常工作,定期分析全镇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形势,适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系、协调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公司贯彻落实镇安委会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五)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开展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六)完成区安委会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加强与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例会制度

(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镇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也可适时召开或组织部分成员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本镇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会议议定事项,以镇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会议纪要》;

(二)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召开镇安委会扩大会议,由镇安委会全体成员和各村、居、公司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

第十条 督察制度

(一)在事故多发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镇安委会应组织委员对各地区、各行业和社会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工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二)督查工作由镇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主要成员带队,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进行;

(三)督查重点是各地区、各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

(四)镇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制度

(一)镇安委会应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重点是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宣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等情况;

(三)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由镇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经镇安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联络员制度

(一)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的同志担任本单位联络员;

(二)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落实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梳理、反馈安全生产意见建议,参与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审批制度

(一)召开镇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扩大会议,由镇安委会主任审批;召开镇安委会部分成员会议,由镇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二)镇安委会文件由镇安委会主任审批,或委托副主任审批;《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由镇安委会副主任审批;镇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罗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推动我镇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结合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宣传统战科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镇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镇各村、居、公司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告通报,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安全管理事务所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二)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行政问责对象提出问责建议或问责决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七)根据全镇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镇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订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区级和镇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十)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镇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承担镇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镇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三、综治办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综治和平安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团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六、经济发展办职责

(一)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镇电力调度,协助全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七、农副公司职责

(一)履行全镇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指导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及其驾驶人员培训,负责考核发证。

(二)负责全镇农药、农田鼠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农业生产的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全镇渔业、林业行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负责全镇燃气供应的安全监管。

(二)履行全镇新建建筑、市政道路和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建筑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研究制订本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性事故处置及燃气管道占压安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镇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履行全镇道路运输行业、水运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参与有关事故的处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以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监管。

(六)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八)履行全镇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九)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全镇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十)组织开展对全镇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九、派出所职责

(一)对全镇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消防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负责对需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五)履行全镇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司法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十一、财政所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社会事业发展办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镇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镇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中毒事故的检测、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十四、水务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镇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服务保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镇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镇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镇政府的安全生产文件,指导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及产品质量开展监督。

(八)负责全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九)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七、消防中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加强全镇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

十八、各村、居、公司职责

根据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源头管控,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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