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0-14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1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宝府办〔20119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区、镇(园区)土地收支分配行为和使用范围,实施土地出让收支区、镇两级财政管理,增强基层政府的基础管理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保障民生,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基金计提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宝府办〔200774号)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比例调整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总价10%计提调整为2%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各计提10%

(三)商用土地出让净收入由原来区、镇73分配调整为区、镇55比例分配。按出台的政策净收益计算公式调整为:

公式:土地出让净收益=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出让总价×5%)-市分成14.25%[(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15%]-区分成14.25%[(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1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总价×1.63%-土地收储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耕地指标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市分成-农业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收储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耕地指标费等)-土地出让业务费(总价×1.63%]×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公式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公式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奖励政策

为鼓励加快土地储备进度,商用土地按储备地块动迁方案实施开始,在一年度内完成全部动迁并出让的,奖励5%10%,具体奖励比例在土地储备协议中明确。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予以认定,并送区规划土地局和区财政局。

三、使用规定

镇得净收益主要用于市、区镇配套重大建设项目,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保障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失地农民原有生活补贴,镇域范围企业转型结构调整补贴,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成本弥补。

四、其他政策

下列情况作为单项处理:

(一)市、区政府的建设项目捆绑土地净收益专项用于项目,按相关政策执行。如生态绿化、老镇旧区改造、小城镇(金罗店)、大型社区建设、南大化工区整治等项目。

(二)宝山工业园区内商用土地出让收入区得14.25%部分,专项用于园区还本付息准备金。

(三)从201111经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本区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收入区得14.25%返还镇(除大型社区建设、南大地区整治、老镇旧区改造等项目),专项用于本区配套商品房社区配套商业回购或运行补贴(510%的配套商业用房)。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土地储备和出让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凡本通知与《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宝府办〔200774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收支 管理 通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