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48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店镇,北起杨南路,南至东太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店镇十年村825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1.0平方米、建设用地752.1平方米、未利用地6943.4平方米。
2、宝山区罗店镇朱家店村周家新组222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405.2平方米、未利用地820.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48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1.0平方米、建设用地2157.3平方米、未利用地7763.6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朱越 杨华栋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