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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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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建议提案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6-2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05-0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财政局

 

卢广华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宝山区教育系统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情况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审阅并签署意见:

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情况

2014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从区国资委划转至我局后,我局以《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宝府办[2014]70号)为依据,参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的规定进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根据两个办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价大于5万元且年度批量大于20万元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自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但也暴露出处置操作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一是单位无法根据制度要求提供处置申报材料。根据规定,单位申请报废,应提供原始发票、收据、调拨单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实务中,个别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二是存在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的情况。如学校对教学用房进行维修改造期间,拆除或移除大量的资产。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成色较新、状况良好,未达到报废年限。上述情况不符合处置审批的要求。

2016年市财政局出台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我局根据市局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宝山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和《上海市宝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标准》(以下简称“报废标准”)等制度,目前正在上报过程中。

二、 关于新制度中完善的主要内容

为解决实际问题,新办法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是提高处置审批权限。《处置办法》规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土地和房屋,或处置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除此以外的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处置办法》大幅度提高处置审批授权额度,目的在于促使资产管理工作重心下沉,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二是加强处置过程管理。《处置办法》将处置流程拆分为预审、核准两个阶段。预审指审批主体审查相关材料,根据有关政策和标准,结合统筹调配需要,决定是否批准处置。核准指审批主体根据相关材料,判断单位是否已按照制度要求完成实物处置、上缴收益等操作,以此作为批准销账的依据。“预审-核准”流程,实现了对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有助于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审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原办法规定,单位申请处置资产应提供原始发票等资产价值凭证和房地产证等权属证明。《处置办法》不再强调提供资产价值凭证,而是通过优化流程,将审批重点转移到监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量,既平衡了放和管的关系,又缓解了单位历史材料缺失的矛盾,使制度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明确资产处置标准。《报废标准》将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划分为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和最低使用效率标准。其中最低使用效率标准适用于报废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因技术淘汰、存在安全隐患、不可修复等原因确已无法使用的资产。如学校的课桌椅,一经搬动损耗率极高,根据《报废标准》的相关条款,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认为确已无法使用的资产后,即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标准》作为《处置办法》的补充,可有效提高《处置办法》的可操作性。

我局已就上述内容与区教育局做了充分的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衷心地感谢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我们,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越做越好。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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