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亮:
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两份《告知书》(编号:SQ002453521120260324001;SQ002453521120260324002),向本机关提起两项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因审理需要,两案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沪宝府复字(2026)第761、76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领取《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第761、762号《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