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宝府办〔2015〕53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2015年宝山区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宝山区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23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2015年本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8号)要求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辖区内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的通知》(沪交科〔2014〕477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环保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推进我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力度,全面淘汰本区在册黄标车,基本淘汰国Ⅰ标准汽油车,大力推进其他老旧车辆淘汰。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形成与市级工作机制的沟通协调,成立宝山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连正华(副区长)
副组长:朱利(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秦伟旭(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成 员: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新闻办、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公安交警支队、区交通运输管理署及各街镇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宝山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秦伟旭同志兼任。
三、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高污染车辆限行范围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现阶段,本市高污染车辆是指黄标车、国Ⅰ标准汽油车和国Ⅱ标准汽油车。
1.黄标车区域限行。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规定,进一步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辖区内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
2.国Ⅱ标准汽油车区域限行。从2016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国Ⅱ标准汽油车限行措施,在本市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月1日前注册的国Ⅱ标准汽油车通行。
(二)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根据市环保局要求落实专门检测点(现区内2家综合检测站),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黄标车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的专门检测,对相关车辆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严格按照规定,对黄标车按照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2.严格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对运营车辆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三)推进在册已灭失车辆的治理
1.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本市关于逾期未年检车辆的处置意见,强化对长期不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车辆的管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僵尸车”),按照程序实施强制报废等措施。
2.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四)强化运营车辆环保管理
1.严格《道路运输证》申领条件和运营车辆年审要求。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进一步提高运营车辆的环保准入门槛。
2.加强行业监管和整治。加大运营车辆冒黑烟整治工作,通过规范货运车辆使用性质,促进货运企业淘汰高污染车辆。
(五)开展机动车环保联合执法检查
1.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高污染车辆限行规定、措施和要求,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区域范围内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高污染车辆违规闯禁行区和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
2.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环保、公安交警、交通于每月的1—10日集中开展机动车环保联合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和黄标车违规上路行驶行动。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的黄标车,一律不予通过2015年度年审。
(六)全面宣传,广泛发动
1.加强宣传解读。根据市交通委统一下发的宣传口径,通过区电视台、宝山报和政府网站进行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执法宣传,引导高污染车辆淘汰。
2.进行上门动员。各街镇要根据辖区内黄标车清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做好调查梳理工作。主动上门进行动员,发放宣传手册,通过走访核实,确定黄标车的实际状况。
四、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治理工作,结合各单位职能,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1.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工作。牵头部门:区建设交通委。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2.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
3.开展机动车环保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区建设交通委。
4.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注销长期不参加年检车辆。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建设交通委。
5.推进运输企业全面淘汰黄标车,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牵头部门:区建设交通委。
6.推进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淘汰黄标车,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牵头部门:区机管局。
7.推进区国有企业全面淘汰黄标车,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牵头部门:区国资委。
8.推进辖区内黄标车全面淘汰,根据辖区内企业和个人黄标车清单,上门核实,确认车辆现状,动员持有人淘汰黄标车。牵头部门:各街镇。
9.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牵头部门:区新闻办。配合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机动车污染的最大来源,是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宝山区今年内应淘汰黄标车6292辆,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掌握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度,督导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进。
(二)加强协同配合,确保稳定有序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职责抓好落实,跨前一步主动配合,以我为主地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树立“一盘棋”思想,促进工作有效推进。同时,要密切关注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治理的相关社情民意,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情况
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反馈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包括“僵尸车”报废、注销数量,社区黄标车调查核实情况(持有人自行报废、车辆转藉、地址变动失联、法律扣押、被盗抢)、营运黄标车注销更新数量等,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区建设交通委(交通科),联系电话:021-56164367。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