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易盛恒法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本局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公告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宝山)人社执法(2025)理字第00016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正易盛恒法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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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春雨
2025年1月14日,我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支付5名劳动者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捌拾玖圆壹角捌分(36989.1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2)检查登记表;(3)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五项行政处理决定(详见附表),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5名劳动者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捌拾玖圆壹角捌分(36989.18元)。
拒不履行以上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