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
行使主体 |
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 4.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法[2016]393号); 5、《关于对宝山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的批复》( 宝府[2010]53号)。 |
行使层级 |
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