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宝府办〔2008〕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局拟订的《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宝山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提高我区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完善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农保覆盖面。实行区、镇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广大农、副业人员参加农保。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区级统筹步伐,逐步统一全区农保政策。区级统筹初期目标是实行基金统管,分账核算,财政投入。统筹基金由区集中管理,按镇分账核算,确保农保基金全部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加大区、镇两级财政对农保基金的投入;区级统筹中期目标是统一养老保险费征缴标准,统一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建立全区统一的养老金增长机制;区级统筹最终目标是在市农保政策修改后,全区实行统一的农保政策。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加快做好实行区级统筹的准备,没有统筹基金或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通过加大投入,满足养老金发放需要。
三、形成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农保基金投入的机制。制度前老人(指农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农村合作养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的养老金由镇财政承担;农、副业人员参加农保的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共同承担。
四、切实加强农保基金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做到专户储存,收支分开,预算控制,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五、区、镇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六、建立农保养老金合理稳定增长机制,农保养老金标准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
七、区劳动保障、财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及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摸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确保农民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八、以上实施意见涉及具体方案由区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农保 实施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