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区属公立医院,包括: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一宝山分院、仁和医院、大场医院、罗店医院、上海市第二康复医院、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宝山老年护理院
二、薪酬水平
在公立医院未正式实施本市绩效工资制度前,薪酬水平是指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中发放给职工的全部收入(税前)。包括: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和本市规定津贴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粮油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工资构成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医疗卫生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郊县工作津贴、婴儿牛奶补贴、中夜班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包干工资)、书报费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加值班费和奖金等项目。
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和就餐补贴暂不计入。
三、基本原则
(一)限高、稳中、托低。按照本市事业单位行业分类的办法,分别确定各类单位收入的限高线,实际收入在限高线以上的单位不再增加;实际收入在限高线以下的单位按规定增加。
(二)有序、合理、平稳。对各单位工资总额的增长按照有序、合理、平稳的办法确定。
四、组织实施和要求
1、薪酬水平每年由委人事科、计财科负责核定,并下发至各公立医院;
2、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梳理本单位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其中,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人均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不超过2:1)
3、薪酬收入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4、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单位不得超核定的薪酬水平发放,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区卫计委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费渠道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2016年1月1日以来发放的收入,按实清算。
3、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后,按本市绩效工资的有关要求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