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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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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告
  • 发布日期: 2016-05-31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6〕41号
  • 发文日期: 2016-05-3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等规定,现就公文报送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文报送存在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不准确。请示报告混用,请示中没有做到一文一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版面安排不规范,如首眉部分、主体部分、版记部分等不符合要求,请示件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审核等。

(三)行文规则不统一。存在多头主送情况,一是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的同时,又主送其他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二是非特殊情况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等。

(四)公文质量不过关。一是名称表述不规范,同一名词在同一公文中的表述不一致;是时间表述含糊,使用约数词;是用词不当,生造词语等;是不符合语法,搭配不当等;是数据前后不一致

(五)公文涉及内容协商不到位。一是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未经充分协商,应联合行文的未联合行文;二是将部门职范围内的事项报请区政府审批。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有欠缺。部门请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改进公文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公文格式

1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多个部门联合向区政府报送公文时,必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公文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印发日期为公文印制发出日期。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附注”处注明信息公开属性,对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附注位于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印制版记之上。

2各单位、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公文,格式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国标GB/T9704—2012)要求执行,主要包括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等。公文用纸一般采用GB/T148中规定A4型(210mm×297mm)。公文标题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并加粗,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字体。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二)严格行文规则

1.遵守行文规范。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协调解决;对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确需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征求意见,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待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经协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2严格请示上报。各单位上报区政府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均应以正式公文上报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按规定程序办文,不得以专报代替请示。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请示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加强公文审查

1强化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须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2.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文件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单位须在报批前通过研究、座谈、咨询协调、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政策,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共意见采纳情况。要严格文字把关,做到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对时机、条件不成熟或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暂缓或停止出台。

(四)提高公文质量

1完善公文报送内容。各单位报请区政府印发、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文件,应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对正文的说明、补充和参考资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解读及作为相关事项依据的文件规定复印件等。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回修改

2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使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业务性事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区政府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或方案等,一律部门自行印发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3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各单位起草或代拟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要切实改进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要加强公文的审核把关,使公文达到标题完整、文种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述准确、文字规范、标点妥贴的要求。

(五)提高公文承办效率

进一步提高公文承办效率,把握好公文的办理时限,对区政府办公室转请研究办理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意见的文件,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按时回复的,应当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六)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

文件印发时,要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具体请按照《宝山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意见》执行)。文件印发后,要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七)其他事项

1.建立及时报送制度。各单位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应当提早做好前期工作,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急件、特急件的规范管理,上下、前后共同努力,尽量平稳、有序地处理好各类公文。

2.建立通报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舆情关。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公文处理和常务会议材料组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2016531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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