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镇,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0〕137号)部署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特制定《上海市宝山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