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0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06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 彭家泾位于宝太路西侧;刘家宅北起白荡河、南至羌家村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170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80平方米、建设用地214.20平方米、未利用地1478.30平方米。
2、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塘南组4848.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40.90平方米、建设用地1824.90平方米、未利用地682.60平方米。
3、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大朱西组195.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3.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2.90平方米。
4、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十二房东组3045.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57.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7.90平方米。
5、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十二房西组5733.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24.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08.30平方米。
6、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张家宅组510.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6.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23.9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42.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249.60平方米、建设用地2039.10平方米、未利用地5753.9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吴颖、袁依帆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