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牟艳华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10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牟艳华与被申请人南通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南通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牟艳华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0元;
三、对申请人牟艳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