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监站法人行政处罚(1219-1223)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安质监站法人行政处罚(1219-1223)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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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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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12-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其他类别(内容)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公示 信息事项
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206127550779114 李灵锋 25202200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 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在宝山区东至沪太路、南至E1-16地块、西至桃浦、北至锦秋路从事宝山区大场镇联东村等“城中村”改造区域E1-13A地块、E1-14A地块、E1-14B地块(项目)中存在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3.5235 2022/12/22 2099/12/31 2027/12/22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海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0007426572986 施洪飞 2520220030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上海海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上海海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在宝山区罗店镇 东至0110-03地块,南至美康路,西至罗真路 ,北至0110-01地块从事宝山区美罗家园大型居住社区01单元0110-02地块新建商品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 2022/12/22 2099/12/31 2027/12/22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夕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09MA1G5UTY5H 赵斌 252022003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上海夕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上海夕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在宝山区顾村镇东至:苏家浜、南至羌谭路、西至顾文路、北至友谊西路从事宝山区顾村潘泾社区BSPO-0301单元06B-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8 2022/12/22 2099/12/31 2027/12/22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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