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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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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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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227

引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述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政府网站http://bsq.sh.gov.cn上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11日起1231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友谊支路79号三楼,邮编:201900,电话:56108352,电子邮箱:(bsld@sh163.com

一 、概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是我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年来,我局将该项工作与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相结合,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遵循“依法披露、突当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我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等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各类应公开信息,认真受理各类信息申请,做到了积极妥善,规范运作,公正办理,优质服务。

()大力加强组织领导,有力保障工作开展

为确保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我局进一步完善了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办公室和专职人员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是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力量,组建了新一届局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明确了局办公室作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承办部门,安排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信息发布、查询受理等工作,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三是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区政府及市局组织的保密知识、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工作流程

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发布机制、程序、公开范围等内容。二是认真编制2011年度《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修改完善信息公开的流程、范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录涉及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的整理和归档。三是不断修改完善信息保密安全制度,完善《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四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主动公布咨询、监督投诉电话,接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依法受理信息查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和公布工作,每月及时向区信息委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录入上报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上发布、更新本局的主动公开信息。对于公众提出的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二是对于工作中产生的依申请公开,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的要求编制目录并录入区信息委的报送系统,并按规定给予查询。三是在我局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查询点,方便群众查询,四是定期向区信息委上报信息,供区政府在区档案局的集中查询点和政府门户网站集中查询。五是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咨询者,同时在本局对外服务窗口设立资料架,摆放有关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资料小册子,供群众翻阅和拿取,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

(四)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为了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我局拓宽宣传阵地,多渠道向公众提供信息。一是以宣传《社会保险法》为重点,加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依托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平台开展政策解读,通过发布便民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最新政策、服务告知等相关信息,开展现场义务咨询活动为群众解疑答惑,组织政策培训和法制讲座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全年开展法制讲座519场,参与单位5800家,发放资料30万份。二是在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便民服务信息,提供各类办事项目的告知书和表哥表格下载,便于群众查询。三是定期对网上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准确。认真做好网上服务平台、互动平台等工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更多渠道获得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的要求编制目录并录入区信息委的报送系统。2011年,我局上报主动公开信息28条。没有发生查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没有产生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相关的费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局主动上报依申请公开信息72条,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9人次(含网上申请7人次,当面申请1人次,来信申请1人次);共答复9条(其中同意公开数2条,“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2条,“信息不存在”数为1条,“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2条,“申请内容不明确”数为1条,“重复申请”数为1条)。没有产生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述举报等情况

2011年信息工作发生行政复议1件,市局复议后维持原答复,行政诉讼2件,对方撤诉。本年度未发生有关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举报申诉案,本年度没有产生与行政复议和诉讼有关的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2011年政府网站上提供服务类信息171条,现场接待公开查询点接待350人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处咨询电话接听10人次、网上咨询7人次。政府门户网站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以及下属业务网站页面浏览量29126人次,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着重从信息公开意识、信息公开手段和信息公开督查制度几方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完善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务和信息公开的规范和程序。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技能。高度重视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不断扩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不能仅限于本局制定的文件信息,对一些涉及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会议等宜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地收集公开。

 

七、说明、附表、附图

1、其它说明:统计期限为20111120111231

2、附表、附图: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28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17.6%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28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72

受理申请总数

9

其中:1.当面申请数

1

2.传真申请数

 

3.电子邮件申请数

 

4.网上申请数

7

5.信函申请数

1

6.其它形式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9

其中:1.同意公开数

2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2

4.“信息不存在”数

1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2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1

7.“重复申请”数

1

8.不予公开总数

 

其中(1)“国家秘密”数

 

2)“商业秘密”数

 

3)“个人隐私”数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9.其他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171

网上咨询数

人次

7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350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10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29126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1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行政诉讼数

2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申诉举报数

0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0

2.邮寄费

0

3.复制费

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3

其中:1.全职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3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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