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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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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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宝府办〔2015〕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本区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区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本区政府机关”,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经委(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影视局、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明确行政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承办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区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承办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办理和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会同本机关法制、保密等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每月对本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七)每月统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八)整理和保管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材料,并于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按要求录入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九)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转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区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区政府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每月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本区政府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本区政府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章 主动公开范围
  第八条本区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本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六)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第九条本区政府机关应不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公文的主动公开比率原则上不低于50%,以后逐步提高。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区政府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本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本区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本区政府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或者发生变更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承担其职责的政府机关负责原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区政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府信息。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自编制完成、形成或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对本区各政府机关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信息维护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公布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区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优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府信息检索方式,提高便捷度和舒适度,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本区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设置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社区公共查阅点,同时可以增加其他的公开形式,如社区电子屏、社区报。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置公共查询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用于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每年分2次,于当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送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
  第十六条区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公报制度。区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发至指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免费发放点,并备置于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区政府鼓励、支持本区政府机关建立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章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
  本区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把保密审查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中的必备环节。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并在公文形成的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稿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别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前款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当面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区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核对其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后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政府机关告知申请人需更改、补正的,更改、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计算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自申请人递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自邮局邮戳显示的被申请人收到信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起的,自网上提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收到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收到日。
  第二十四条本区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应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当场签收;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则通过双挂号方式邮寄送达。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编制、公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每年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三)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区组织,本区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区档案馆接收本区政府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本区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操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
  2.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规范
  3.宝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施规范
  4.宝山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5.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常用文书(略)
  
  附件1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
会议成员、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成员
  第一召集人:周德勋区委常委、副区长
  召集人:张丽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门户网站站长兼总编
  朱利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马家驹区经委(信息委)党委副书记
  郭有浩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方燕斌区档案馆副馆长
  刘正田区国家保密局局长
  陈志军区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申向军区文广影视局副局长
  李岚区财政局副局长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该单位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为了便于工作交流,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日常沟通、联系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评估考核;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发布,优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府信息检索方式;为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提供集中受理平台;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网站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定情况实施审核、监督、指导;每月检查、统计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网上发布、更新政府公开信息情况。
  区经委(信息委):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网上备案工作,组织汇总并统计每月公文网上备案情况;协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涉及区政府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配合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监督检查。
  区档案局(馆):提供本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集中查询。
  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完善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指导、协调和审查政府信息中有关保密事项。
  区文广影视局:负责在区图书馆提供本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信息的集中查询。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收费事项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为实施信息公开提供资金保障。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工作例会机制。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决定工作计划等有关事宜。
  (二)保密审查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推进全区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
  (三)协调发布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就信息公开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发布。
  (四)评估考核机制。每年12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联合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
  
  附件2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规范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是指: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开查询点进行增补;凡是因废止等因素需要删除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删除。
  第二条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工作由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各政府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条政府信息更新内容
  本区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更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六)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第四条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自编制完成、形成或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对本区各政府机关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信息维护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公布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区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优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府信息检索方式,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编制、公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每年分2次,于当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送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
  第八条各政府机关在维护更新前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密级。
  第九条本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维护更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
宝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施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各政府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区政府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四条本区政府机关应明确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和人员,建立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处置程序,明确各处置环节的办理时限和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复。
    第五条 本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等途径,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同时,加强网上受理管理工作,明确专人在工作日内,每天上下午两次查收网上申请情况。
  第六条本区政府机关应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申请人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至各政府机关受理部门领取。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保证《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九条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各政府机关受理部门提交。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条本区政府机关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登记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的已确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按公开分类分别处理;
  (二)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明确公开分类的,应当先由政府机关被申请公开事项业务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确定公开分类分别处理;
  (三)对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单》的形式请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以《权利人意见征询单》的形式请第三方权利人提出公开意见;
  (五)经上述处理仍然不能确定的,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应当向上级机关或者向区政府办公室请示后决定。
  第十一条本区政府机关在收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哪一种不予公开的情形,并说明理由或法定依据;
  (三)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政府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已经做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重大、疑难问题和引起或可能涉及重大矛盾的答复情况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区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政府机关告知申请人需更改、补正的,更改、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计算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自申请人递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自邮局邮戳显示的被申请人收到信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起的,自网上提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收到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收到日。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咨询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拟定相应的答复书,按规定权限报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工作人员制作相应的答复书,经校对审定后加盖本机关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十五条本区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应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当场签收;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则通过双挂号方式邮寄送达。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政府机关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本区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按照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公开范围的,对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做好答复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与有关部门存在信息交叉的,受理机关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明确答复主体,并做好答复工作。
  第二十条本区政府机关整理和保管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材料,并于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按要求录入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4
宝山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区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原则)
  本区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把保密审查作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中的必备环节。
  第三条(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前款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稿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第五条(公开属性的提出)
  本区政府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本区政府机关的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稿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开属性的审核)
  本区政府机关的业务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第七条(公开属性的批准)
  本区政府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八条(公文信息的备案)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备案工作,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其中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包含正文。
  第九条(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本区政府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本机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审核程序参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本区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复查制度)
  本区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机关的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依法解密)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政府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本区政府机关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本区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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