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2021学年收费工作即将开展,为更好地规范我区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宝教〔2016〕35号)等文件规定,对收费管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项目、原标准、原依据收取。
2.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3.取消幼儿园体检费,公办幼儿园由生均经费列支,民办幼儿园由办学成本列支。
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5.各单位可参照目前执行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若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则严格按照文件流程进行实施,同时将调整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无报告一律不得调整收费。
6.做好每项代办服务性收费家长意见征询单的征询、回收、归档工作。
7.根据单位实际收费项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9月1日前必须在单位公示栏及学校校园网将收费情况进行公示。便于接受家长及社会公众监督。
8.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文件,做好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