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5·31”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5·31”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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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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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7-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应急局

2020年5月31日14时30分左右,在宝山区场北路39弄上海和欣国际花园四期项目工地,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为8#房别墅安装大理石幕墙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工人沈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宝山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宝山区总工会、庙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因机构体制改革,宝山区监察局、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暂不参加事故调查)。现将事故调查、分析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上海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320弄1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徐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0575491X;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除专项)、日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工艺品(除专项)、花卉盆景、箱包销售;票务代理;会务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中型饭店(含食卤味);住宿;建设服务;酒店管理;停车场管理。

2.项目总包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29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法定代表人:刘巽全;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13220855XK;经营范围:房屋、市政公用、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地基与基础、桥梁建设、建筑幕墙、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机械设备维修及租赁,建筑周转材料销售及租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及构件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附设分支机构。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520517)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8]010011)。

3.项目分包单位: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24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法定代表人:茅廷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50345C;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厨卫工程及配件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钢门窗、金属结构件加工,建筑五金、汽车配件的销售。

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255486)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1809)。

4.材料供货单位:上海双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双望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0幢2层69室;法定代表人:吴浩;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67818202F;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制作,保洁服务,铝合金制品、玻璃制品、建筑材料、陶瓷制品、照明设备、灯具、家具、木制品、电线电缆、玻璃制品、轴承的批发、零售,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5.项目监理单位: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56C室;;法定代表人:马珏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7266413Y;经营范围: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的工程咨询业务,工程监理甲级,工程设备经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工程测量业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四技”服务。

(二)项目概况和承发包情况

上海和欣国际花园四期项目位于宝山区场北路39弄,西侧长临路,南侧场北路,北侧幼儿园校区,东侧和欣国际花园住宅小区。该项目建筑总面积75408.3㎡,(其中地上建筑41837.3㎡、地下建筑总面积33571㎡),由1#、2#、11#房小高层建筑及3#、4#、5#、6#、7#、8#、9#、10#房三层双拼别墅组成,地下2层为车库。

上海和欣国际花园四期项目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然后上海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将该项目1#-11#房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等工程专业分包给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施工。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大理石材料定购合同(事故死者沈某某生前系上海双望实业有限公司材料送货员)。上海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

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史某某为项目经理,分包施工单位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指派王某某为项目经理(后变更陶某为项目经理),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指派刘某某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开工。

(三)事故涉及设备情况

事故涉及一台小型起重设备,由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2020年5月中旬网上购买,型号为PA300微型电动葫芦,由河北豪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制造。该起重设备双沟起重限载300公斤,单钩起重限载150公斤,并配有可以转向的支撑架。主要用于室外装修材料吊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5月31日,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安排陆某、黄某、黄某某和上海双望实业有限公司材料送货员沈某某为上海和欣国际花园四期8#房(三层双拼别墅)大理石幕墙安装做收尾工作。因沈某某常来工地送货和指导安装,熟悉板材规格尺寸、安装位置,故现场工人听从他进行安装。当日早晨6时30分上班,上午安装二楼阳台大理石盖板。盖板材料由陆某、黄某从一楼室外搬运至二楼,沈某某指导黄某某操作安装。二楼阳台盖板安装完成后计划安装楼顶大理石,三楼通往楼顶是铁制楼梯,没有扶手,考虑往楼顶搬运大理石板材难度大,工人商量从7#房(三层双拼别墅)拆除电动葫芦安装至8#房(三层双拼别墅)顶,将地面大理石直接吊运至三楼顶。

当日午饭后黄某、陆某将电动葫芦、支撑架在楼顶搭设完毕,开始起吊。操作分工:黄某负责地面捆绑大理石、挂钩,沈某某站在楼顶边缘围墙上负责操作电动葫芦,黄某某、陆某负责脱钩、搬运。14时30分左右,8块大理石(边长1200×480)板材全部吊运至楼顶,沈某某检查发现其中一块板材尺寸过大(边长1350×585,重约40公斤),于是将吊钩钢丝绳缠绕在尺寸过大的大理石板材上,准备吊装地面带回。

吊钩下降至三楼部位时,黄某叫喊,这块板材放在二楼可以使用。听到黄某喊话后沈某某安排黄某某、陆某去二楼接应,自己操作电动葫芦牵拉钢丝绳转向,转向过程中碰撞屋檐,引起电动葫芦与沈某某一起从楼顶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在地下一层采光井里找到沈某某,将其抬至地面,大约十几分钟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医生现场检查确认,沈某某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沈某某,男,58岁,江苏省启东市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5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上海和欣国际花园四期项目8#房,工人沈某某在8#房楼顶操作微型电动葫芦起吊大理石过程中,该小型起重设备向外倾翻导致沈某某一起坠落至地面,后沈某某又跌入地下采光井里(坠落高度约13米),导致其当场死亡。楼顶支撑电动葫芦的钢管脚手架已移位悬挂在屋顶边缘,屋顶有4块支撑配重大理石,手动操作按钮、电缆线、接线盒悬挂在墙壁上,二楼西南角阳台上斜放着一块正在起吊的大理石(规格长1350×宽585),微型电动葫芦翻落至底层院内,微型电动葫芦与起吊大理石的钢丝绳断裂,事故现场有沈某某使用过的安全帽、鞋子、手套,有大量血迹。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沈某某站在三层屋顶临边操作微型电动葫芦起吊大理石时未系挂安全带,与倾翻的起重设备一起坠落导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微型电动葫芦支撑架配重不足和固定措施不够,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沈某某安全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操作微型电动葫芦的经验。

2.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仔细,对外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够,对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3.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起重作业未落实人员监护和指挥。

4.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组织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对外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综合上述分析,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工人沈某某高空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牵拉电动葫芦起重钢丝绳转向时操作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工人黄某、陆某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按照规定安装和固定电动葫芦支撑架,建议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分别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3.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安全员周某某安全巡查不仔细,对外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够,对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该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4.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史某某、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陶某,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起重作业未落实人员监护和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分别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5.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应按企业相关规定,对涉及本起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组织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对外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外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督促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规范施工。

4.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巡查和安全监理,落实责任,确保施工项目安全和质量。

5.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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